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的区别

日期:2021-11-10 14:58:13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正在案件施行序次中,时常崭露当被施行人的物业不敷以了债生效功令文书确定的债务时,申请施行人向施行法院申请追加与被施行人相相干的主体为被施行人的景象,此中片面与其兴办的片面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义务公司之间互相申请追加被施行人案件是比力常见的类型。许多当事人都以为,片面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义务公司都是一片面兴办的,互相之间的物业是混同的,因而申请追加另一方为被施行人当然应当获得同意,乃至少许施行职员也持此种见地,对两种主体不加分别,均合用《最高国民法院合于民事施行中更正、追加当事人若干题宗旨原则》第十三条举办审查。本文旨正在厘清片面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义务公司正在施行序次中追加被施行人的区别,为施行案件供给参考。

  片面独资企业,是指遵循《中华国民共和国片面独资企业法》正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天然人投资,物业为投资人片面一齐,投资人以其片面物业对企业债务承受无尽义务的谋划实体。一人有限义务公司,是指遵循《中华国民共和国公公法》(以下简称《公公法》)原则设立的,唯有一个天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义务公司。因设立程序及方法差异,两者正在各方面均展现出差别。

  1.投资主体差异:片面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只然而片面;一人有限义务公司的投资主体能够是天然人,也能够是法人。

  2.功令性子差异:片面独资企业属于犯警人构造,不拥有法人资历;一人有限义务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资历。

  3.承受的税收仔肩差异:片面独资企业自己不缴纳法人所得税,而是由投资者赢得回报时缴纳片面所得税;一人有限义务公司股东正在缴纳片面所得税的同时,一人有限义务公司还需求独自缴纳法人所得税。

  4.承受民事义务的本领差异:片面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对相互的债务互负连带义务;一人有限义务公司及其股东各自独立承受义务,可是股东对公司物业独立于己方的物业合用举证义务颠倒轨造。

  片面独资企业合用《最高国民法院合于民事施行中更正、追加当事人若干题宗旨原则》(以下简称《更正、追加当事人原则》)第十三条第一款原则:行动被施行人的片面独资企业,不行了债生效功令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施行人申请更正、追加其投资人工被施行人的,国民法院应予维持。片面独资企业投资人行动被施行人的,国民法院能够直接施行该片面独资企业的物业。

  一人有限义务公司合用《更正、追加当事人原则》第二十条原则:行动被施行人的一人有限义务公司,物业不敷以了债生效功令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行证实公司物业独立于己方的物业,申请施行人申请更正、追加该股东为被施行人,对公司债务承受连带义务的,国民法院应予维持。

  三、片面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义务公司正在施行序次中追加被施行人的功令合用区别

  1.片面独资企业的债权人正在施行序次中申请追加其投资人工被施行人,应予维持。

  2. 投资人的债权人正在施行序次中申请追加片面投资企业为被施行人,应予维持。

  3.一人有限义务公司的债权人正在施行序次中申请追加其股东为被施行人,有条宗旨维持。

  因一人有限义务公司与其股东各自拥有独立的品行,故两边的物业也应是各自独立的,但因一人有限义务公司股东唯有一个,为避免该股东缺乏有用的监视,诈骗公公法人品行独立轨造规逃债权,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公公法》第六十三条原则:“一人有限义务公司的股东不行证实公司物业独立于股东己方的物业的,该当对公司债务承受连带义务。”该原则确定了公公法人品行否定轨造,用以矫正股东不妥诈骗公公法人品行所出现的不刚正的结果。

  正在施行序次中,追加被施行人该当苛肃限于功令和公法阐显著着原则的领域,故施行序次中追加一人有限义务公司的股东为被施行人,根据的是《更正、追加当事人原则》第二十条。遵循《更正、追加当事人原则》第二十条原则,追加一人有限义务公司的股东行动被施行人,需求满意两个条目:一是公司的物业不敷以了债生效功令文书确定的债务,二是股东不行证实公司物业独立于己方的物业。即正在施行序次中,若申请施行人追加一人有限义务公司的股东行动被施行人,法官能够对股东物业与公司物业是否混同举办审查,而且合用举证义务颠倒的轨造,即不是由申请人证实公司与股东物业混同,而是由股东己方举证证实己方的物业与公司物业是独立的,不然由股东承受举证不行的危机。

  4.股东的债权人正在施行序次中申请追加一人有限义务公司为被施行人,不维持。

  如前所述,施行序次中追加被施行人,意味着案件未进程实体审讯序次,仅通过办法审查,就直接由施行根据确定的被施行人以表的主体承受实体的义务,对各方当事人的实体和序次权力城市出现极大影响。因而,追加被施行人该当苛肃限于功令和公法阐显著着原则的领域,既不行逾越法定景象举办追加,也不行依照当事人论述的案件原形,以办法审查取代骨子审讯,直接援用相合实文体判规定举办追加。

  依照《更正、追加当事人原则》第二十条原则,唯有正在一人有限义务公司行动被施行人的情形下,申请施行人能够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行动被施行人,是否允许由法官审查后断定。该条没有原则正在股东行动被施行人的情形下,申请施行人能够申请追加一人有限义务公司行动股东,故正在案件施行阶段,股东行动被申请人时,无论申请人以何种起因或证据申请追加公司行动被施行人,均不行获得维持。

  归纳上述说明能够看出,正在施行序次中,申请正在片面独资企业与其投资人之间追加被施行人是双向的追加,且都能够获得维持;申请片面有限义务公司与其股东之间追加被施行人,则只然而单向的追加,即只可正在公司行动被施行情面形下追加股东,不行正在股东行动被施行情面形下追加公司,且是否获得维持还需求依照干系原则举办审查。

  四、片面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义务公司正在施行序次中申请追加被施行人反对案件援救途径的区别

  依照《更正、追加当事人原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原则,申请正在片面独资企业与其投资人之间追加被施行人,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施行当事人对施行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援救途径是向上一级国民法院申请复议;申请追加一人有限义务公司的股东为被施行人的,援救途径是向施行法院提起施行反对之诉。

  对付股东行动被施行情面形下申请追加一人有限义务公司的景象,援救途径是向上一级国民法院申请复议仍然向施行法院提起施行反对之诉,正在《更正、追加当事人原则》中并没有原则,因而,该景象应当合用《最高国民法院合于国民法院收拾施行反对和复议案件若干题宗旨原则》第十六条原则,援救途径是向上一级国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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