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承兑过期后怎么兑现处理合适呢?
答:我国《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也就是说,承兑汇票已经明确到期日的或者明确见票即付的,那么必须自到期日或者。]
持票人需要注意以下两点:其一,本案已经不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因为公示催告程序是基于票据权利而行使的,现既然票据权利已经丧失,故申请公示催告已经失去法律依据;
其二,利益返还请求权仍然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即也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有关二年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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