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政策要点一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以下称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一)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二)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四)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学习笔记: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5月、6月、7月、8月、9月连续六个月相比于2019年3月底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9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案例1】某企业2019年3月底留抵税额10万元,4月、5月、6月、7月、8月、9月留抵税额分别为20万、30万、30万、40万、45万元、65万元。则该企业符合上述条件,在不考虑其他条件的情况下,10月纳税申报期内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案例2】某企业2019年3月底留抵税额10万元,4月、5月、6月、7月、8月、9月留抵税额分别为20万、5万、30万、40万、45万元、65万元。则该企业由于5月相比于3月底增量留抵税额小于零,不符合上述条件,10月纳税申报期不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案例3】某企业2019年3月底留抵税额10万元,4月、5月、6月、7月、8月、9月留抵税额分别为20万、30万、30万、40万、45万元、47万元。则该企业由于第六个月(9月)增量留抵税额低于50万元,不符合上述条件,10月纳税申报期不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连续6个月并不一定从2019年4月开始算,可以从4月以后的任何一个月开始计算连续六个月,比如5月到10月,6月到11月等等。如果是按季纳税的纳税人,执行口径也一样,只不过计算区间是连续两个季度。
3.企业只要2019年4月1日起享受过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其一般项目的留抵就是不允许退税的。即使企业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已结束,其一般项目的留抵就也是不允许退税的。
4.连续六个月计算区间内每个月的增量留抵,都是和2019年3月底的留抵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政策要点二
二、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学习笔记:
取数区间是以2019年4月1日起至申请退税前这一段时间内已抵扣的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完税凭证三种票对应进项占全部进项的比重来计算。
【案例4】某企业2019年3月底留抵税额10万元,4月、5月、6月、7月、8月、9月留抵税额分别为20万、30万、30万、40万、45万元、65万元,同时符合留抵退税要求的其他四项条件。2019年4月-9月已抵扣进项税金为95万元,其中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完税凭证三种票对应进项税额为90万元,农产品收购发票对应进项税额为5万元。
解析:该企业符合留抵退税的相关条件,10月纳税申报期内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65-10=55万元
进项构成比例=90/95*100%=94.73%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55×94.73%×60%=31.26万元
企业可以在10月份纳税申报期时可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31.26万元。
政策要点三
三、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下称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学习笔记:
1.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是在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
注意:是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并不是必须在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完成。
【案例5】某一般纳税人企业2019年4月--9月符合留抵退税条件,则可以在2019年10月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提交《退(抵)税申请表》,也可以在11月、12月等月份的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2.提交的步骤是先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再提交申请表。
3.提交途径: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政策要点四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五、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六、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免抵退税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
学习笔记:
1.对于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办理退税的顺序是:先办理出口业务的免抵退税,待免抵退税完成后,还有期末留抵税额且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可以再申请办理留抵退税,两项业务在同一个申报期内完成。
2.如果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后再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政策要点五
七、税务机关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原则办理留抵退税。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是否符合留抵退税条件、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等进行审核确认,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纳税人。
学习笔记:
在办理留抵退税过程中,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是否符合留抵退税条件、当期可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等进行审核确认,并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
1.准予办理留抵退税。对于符合退税条件,且不存在公告所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应在一定期限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出具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2.暂停(终止)办理留抵退税。对于符合退税条件,但纳税人存在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或存在未处理的相关涉税事项等情形的,明确先暂停为其办理留抵退税。
(1)如果风险疑点排除且相关事项处理完毕,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税务机关继续为其办理留抵退税;
(2)如果风险疑点排除且相关事项处理完毕后,不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税务机关不予办理留抵退税;
(3)如果在进行风险排查时,发现纳税人涉嫌增值税重大税收违法的,终止为其办理留抵退税。在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涉嫌增值税重大税收违法问题核实处理完毕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可重新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3.不予办理留抵退税。经税务机关审核,对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不予办理留抵退税,并向纳税人出具不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政策要点六
八、纳税人符合留抵退税条件且不存在本公告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留抵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出具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九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上述10个工作日,自免抵退税应退税额核准之日起计算。
学习笔记:
1.税务机关审核留抵退税申请的时限为自受理留抵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2.需要注意的是申请要求在申报期内提交,但并不代表审核要在申报期内完成。如果提交申请较迟,完成审核的时间可能会在当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后,甚至可能会跨月。
【案例6】某一般纳税人企业2019年4月-9月符合留抵退税条件。如果该纳税人于2019年10月22日完成增值税纳税申报并提交《退(抵)税申请表》,则税务机关审核完成时限为2019年11月4日前。
政策要点七-1
九、纳税人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发生下列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一)因纳税申报、稽查查补和评估调整等原因,造成期末留抵税额发生变化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学习笔记:
【案例7】某企业2019年4-9月符合留抵退税相关条件,但是企业于2019年12月才提出退税申请。期间由于税务稽查查补的原因,对留抵税额进行了调整,导致2019年9月期末留抵税额也发生了变化。那么就按最近一期也就是2019年11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来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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