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二手车,涉税事项有变化

日期:2022-12-28 18:18:29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最近一段时间,促进汽车消费的政策措施密集出台。继2022年6月1日起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后,商务部、税务总局等17部门7月5日发布《关于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2〕92号),出台六个方面12条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的政策措施。随着政策效应的释放,二手车交易市场逐步升温。那么,在具体交易过程中,有哪些值得注意的新变化呢?

  变化一:允许二手车收购反向开票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的必备资料。为了适应二手车交易方式的变化,强化税收征收管理,自2005年10月1日起,税务部门启用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式样。自2018年4月1日起,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方便单位和个人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信息,提高二手车交易信息的透明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规定,可以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主体包括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二手车经销、拍卖企业在收取款项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从事二手车交易的市场,以及二手车经纪机构与消费者个人的二手车交易需要开具发票的,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

  商消费发〔2022〕92号文件取消了对二手车经销的不合理限制,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将释放更多二手车消费需求。通常,发票由销售产品、收取款项的单位或个人,向购买商品、支付款项的单位或个人开具。考虑到自然人售卖二手车时,作为销售方开具销售发票给二手车经销企业存在一定困难,为便利群众售车和企业经营,商消费发〔2022〕92号文件规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对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的,允许企业作为买方开具发票,即反向开具发票,并凭此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汽车销售企业反向开具的发票为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价税合计栏次仅注明车辆价款。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收取的其他费用,应当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现代服务等税目缴纳增值税。

  变化二:统一二手车采购的会计处理

  为促进二手车商品化流通,商消费发〔2022〕92号文件明确汽车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将购进并用于销售的二手车通过库存商品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要求,车辆所有权变更必须办理过户手续。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将收购的二手车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在拥有该二手车所有权后,再销售时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才属于销售二手车的行为。也就是说,企业收购二手车时,增加了库存商品;销售时,将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减少了企业的库存商品,并应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举例来说,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7月22日,按规定备案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2022年8月,以180万元收购16辆二手车,当月全部售出,取得含税销售收入200万元(已知甲公司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那么,甲公司在收购二手车时,应借记库存商品1800000元,贷记银行存款1800000元。当月实现销售,按规定甲公司应缴纳增值税2000000÷(1+0.5%)×0.5%=9950.25(元),主营业务收入为2000000-9950.25=1990049.75(元)。此时,甲公司应借记银行存款2000000元,贷记主营业务收入1990049.75元,应交税费简易计税9950.25元。同时,结转二手车销售成本,减少账面库存商品,即借记主营业务成本1800000元,贷记库存商品1800000元。

  变化三:限制自然人转让二手车频次及数量

  当前,二手车流通主要以经纪+个人模式为主,即二手车经销企业以经纪名义开展二手车经销业务,将经销车辆挂在个人名义项下进行交易。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出售二手车,属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目前减按0.5%征收增值税。在这种背景下,部分二手车经销企业虽然取得了经销资质,但是在购入二手车时,未将交易车辆过户到企业名下。对预计短时间内销售的二手车,索性不办理过户登记。对销售周期较长的二手车,则先过户到老板或业务员等个人名下。

  为解决上述问题,商消费发〔2022〕92号文件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对自然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售持有时间少于1年的二手车达到3辆及以上的,汽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拍卖企业等不得为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予办理交易登记手续,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变化四:取消二手车经销主体限制

  商消费发〔2022〕92号文件发布前,《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办主体设定了市场准入条件,要求经营主体具备固定的交易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等条件,并对场地面积、车辆展示区、交易大厅等提出明确要求。同时规定,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商消费发〔2022〕92号文件第二条第四款取消对开展二手车经销的不合理限制,明确登记注册地和经营场所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以外的企业,可以开展二手车销售业务。对于经营单位来说,二手车经营准入门槛变低,更多的市场主体可以经营二手车业务;对于消费者而言,出售和购买二手车有更多选择。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泗洪县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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