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规模3%免征期间如何开票?
1、免税普票。
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税率栏填写免税;不得填写0或星号***。
1)0税率,为出口货物或符合规定的跨境应税服务等。
2)***
a. 使用开票系统中差额开票功能开具普通发票,发票上税率自动显示***。
b. 税总函【2016】145号规定,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填写增值税发票: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免税、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差额征税的,税率栏自动打印***。
2、放弃免税开具3%专票。
1)免税期间,不得开具1%专票。因为3%减按1%的,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规定,只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2)可按销售对象或销售笔数,选择放弃免税而开具专票。条款中表述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专票的,并不能以此确定可按销售对象或销售笔数选择放弃免税。
总局解读中,明确了部分开具专票。
如果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对部分或者全部应税销售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放弃减免的,仍然不受财税【2016】36号和财税【2007】127号的限制。
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财税【2007】127号规定,符合免税条件的,可以放弃免税优惠,但是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的,仍可开具1%专票或普票。
a. 3%减按1%优惠期间:2020/3/12022/3/31。纳税义务在此期间的,均可开具1%发票。
b. 前期已申报纳税未开具专票的,2022年4月1日之后可补开1%专票;前期未申报纳税未开具专票的,2022年4月1日之后可补开1%专票,依规申报纳税并加收滞纳金。
c. 前期已申报纳税未开具普票的,2022年4月1日之后可补开1%普票;前期未申报纳税未开具普票的,2022年4月1日之后可补开1%普票,应追溯到纳税义务发生当期确定是否超45万,依规确认申报纳税并加收滞纳金。
二、3%征收率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
2、一般纳税人发生按规定适用或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特定应税行为,适用3%征收率的,不得享受免征和暂停预缴的优惠。
3、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未选择差额纳税的按3%,可享受免征优惠。
在2022/4/1202/12/31期间,选择全额征税的可享受免征,选择差额征税的要依规纳税。
三、其他个人能否享受免征优惠。
1、其他个人属于按次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征。
因为15号公告免税主体:适用3%征收率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除税务总局另有解读外,只要其他个人发生的业务适用3%征收率的,就可享受15号公告的免税优惠。
2、 其他个人不享受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因为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等相应文件明确的是: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对其他个人,只有一项特殊规定: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3、15号包括按月、按季、按次申报的销售额免征;5号只包括按月、按季申报的销售额。
四、免征期间免税销售额的两种填报
月未超15万(季度45万)的,免征销售额等项目应填在申报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月超15万(季度45万)的,免征销售额等项目应填在申报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五、前期转小的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计入资产
1、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余额。
因为转小后,可能存在税局对一般纳税人期间的查增应税销售额而抵扣的,或者作进项税额转出的。
2、在2022年度可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
1)仅限定在2022年度计入资产?应该是:自2022年度可计入资产。
2)可分别计入?那么,也可以不计入。这个表述就是可以选择的。
3)对无法划分的部分,在2022年度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难得一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同台亮相!
2022年度未计入资产的,2023年度计入资产的,就不允许税前扣除了嘛?
4)要是当年不转小,2019年3月31日的存量留抵税额有退还的机会。
5)2022年计入资产后,如对前期一般纳税人期间查补税款,那就没有可抵扣的了?能否再从已计入资产、已作税前扣除中追溯调整出来抵扣呐?
6)假设2019年10月转小的,在2021年或2022年2月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实质是留抵税额的,其2019年3月31日的留抵税额,是否属于存量留抵税额而享受退税?起码,没有任何文件规定不属于存量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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