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种不予加收滞【纳金情形】全汇集

日期:2023-01-27 15:24:19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1、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不得加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2、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

  3、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的规定,经税务机关核准延期申报并按规定预缴税款的,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的,不加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

  4、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规定作岀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不加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

  5、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不加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5号)

  6、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

  7、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届满分月汇总申报时,月申报额高于定额又低于省税务机关规定申报幅度的应纳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纳税的,不加收滞纳金;对实行简并征期的定期定额户,其按照定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纳税的,不加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

  8、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的。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9、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居民个人,因缩短居住天数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在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之日起至年度终了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按照非居民个人重新计算应纳税额,申报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10、无住所个人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境内居住天数累计不超过90天,但实际累计居住天数超过90天的,或者对方税收居民个人预计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不超过183天,但实际停留天数超过183天的,待达到90天或者183天的月度终了后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就以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重新计算应纳税款,并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11、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法规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在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笔者认为:不加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

  12、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不加收滞纳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

  13、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次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补缴的税款在5月31日前缴纳入库的,不加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

  14、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汇算清缴期限内补缴个人所得税的,不加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15、居民个人已申报境外所得、未进行税收抵免,在以后纳税年度取得纳税凭证并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可以追溯至该境外所得所属纳税年度进行抵免,但追溯年度不得超过五年。自取得该项境外所得的五个年度内,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纳税凭证载明的实际缴纳税额发生变化的,按实际缴纳税额重新计算并办理补退税,不加收税收滞纳金,不退还利息。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16、因不能归责于纳税义务人的原因时,新确定的应纳税额,缴纳义务应当自核定之日发生,税务机关重新核定计税依据补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参考最高院德发税案,不作为执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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