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容悦餐饮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被罚

日期:2020-03-10 17:14:13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中国质料讯息讯 据上海市药品监视束缚局站发表的行政惩罚裁夺书(沪囚系宝处字(2019)第6号),上海容悦餐饮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餐饮任事,上海市宝山区市集监视束缚局凭据《上海市食物安宁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处以罚款(5000元)。

  行政惩罚裁夺书指出,上海容悦餐饮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自2018年8月18日起至2019年1月7日,正在未依法获得食物筹划许可证的情形下,私行正在上海市宝山区殷高西途711号109室-4 以“幼郡肝串串香暖锅”的招牌从事餐饮任事。筹划地点面积约为100平方米,为幼型餐饮任事供应者,至案发,违法临蓐筹划食物的 货值金额无法推算,违法所得无法推算。

  当事人自2018年8月18日起至2019年1月7日,正在未依法获得食物筹划许可证的情形下,私行正在上海市宝山区殷高西途711号109室-4以“幼郡肝串串香暖锅”的招牌从事餐饮任事。当事人筹划地点面积约为100平方米,为幼型餐饮任事供应者,至案发,当事人违法临蓐筹划食物的 货值金额无法推算,违法所得无法推算。

  自收到本裁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带领本裁夺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兴办银行的整个代收机构。过期不缴纳罚款的,凭据《中华国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轨则,我局可逐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惩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裁夺,可能正在收到本裁夺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宝山区国民当局或者上海市市集监视束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能正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国民法院提告状讼。 过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告状,又不执行行政惩罚裁夺的,我局可能申请国民法院强造施行。 依照《企业消息公示暂行条例》及闭系轨则,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消息公示编造、家数站、专业站等公示行政惩罚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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