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量核定管理的意见

日期:2020-06-22 13:29:50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为典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办理,防备虚开虚抵专用发票举动的爆发,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办理程度,凭据《中华群多共和国发票办理措施》及其执行细则、《国度税务总局闭于修订专用发票行使轨则的通告》(国税发〔2006〕156号)、《国度税务总局闭于下放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告》(国税函〔2007〕918号)等轨则,现就增值税普通征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量审定就业提出以下偏见。

  一、增值税普通征税人初度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构造凭据征税人申请及其规划情景同时审定最高开票限额和专用发票领购量。

  (一)对已开业的普通征税人,根据其近来6个月规划期内单月的最高应税出售额,以及最高开票限额审定月最大领购量。

  对新开业沙门无出售额的已开业普通征税人,供应出售合同的,根据合同金额以及最高开票限额审定本次领购量;无出售合同的,专用发票月领购量准则上不赶过25份,不行知足须要的,根据第二条轨则审定。

  (二)对出产兴办尚未到位或不具备出产技能的工业类普通征税人,暂不向其发售专用发票,待其出产兴办到位、且具备出产技能,并由主管税务构造实地检验后,根据本条第一款审定领购量。此前,因规划确需领购专用发票的,主管税务构造应审核其购销合同、进货发票等凭证,并按合同须要发售专用发票。

  (三)对转移法定代表人的商贸类普通征税人,以及由工业转移为贸易的普通征税人,根据本条第一款闭于新开业普通征税人的轨则审定领购量。

  二、普通征税人初度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提出领购量增添审定申请的,主管税务构造应根据其最大开票限额、出产技能或规划界限、物品出售对象鸠合或阔别水平、实质(或估计)出售额等实质情景,审定专用发票每次或每月领购量。

  三、普通征税人因有时爆发大宗营业交易而须要且则增添专用发票领购量的,根据其供应的合同和最高开票限额审定且则增添的完全数目并发售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构造应凭据就业须要举行实地检验。

  普通征税人且则增添的专用发票开具之后,应持专用发票记账联向主管税务构造报验,主管税务构造与供应的申请材料查对。呈现不相符、不对理等题方针,核减专用发票领购量或者暂停发售专用发票,并按轨则处罚;未呈现题方针,正在归纳征管软件、防伪税控编造及开票用IC卡中光复其原审定的专用发票领购量。

  四、实行征税引导期办理的普通征税人,主管税务构造可凭据征税人的规划情景审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目,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目不得赶过25份。

  五、主管税务构造凭据普通征税人规划境况和规划举动,对其专用发票领购量实行为态办理。

  (一)普通征税人专用发票最大开票限额调动的,应同时调动审定的专用发票领购量。

  (二)主管税务构造可正在次年一月底前,凭据普通征税人上年度规划情景从头审定专用发票领购量。

  (三)凭据国务院现金办理暂行条例之轨则,征税人爆发商品营业、劳务供应等金额正在结算开始(一千元)以上的交易应通过银行选用转帐式样举行结算,并将也许证据金钱付出的银行结算凭证动作附件附正在干系交易的记账凭证内。普通征税人应苛刻奉行《现金办理暂行条例》及其执行细则,典范金钱结算。对出售方(一千元)以上的交易通过现金式样(含个别银行卡)结算并开具专用发票的,主管税务构造可凭据实质相应核减其专用发票领购量,情节主要的可终了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四)普通征税人必需根据国度团结司帐轨造,成立库存商品和出售明细账,依照合法有用的凭证,按商种类别、数目、金额举行明细核算,实时切实地计量、记载存货的购进、耗用、产出、出售、库存等情景,并完全保留干系材料。对司帐核算不健康的,终了其专用发票行使权,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按实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

  (五)审查部分或税源办理部分正在税务审查、平常禁锢中呈现征税人涉嫌虚开专用发票等巨大涉税违法举动的,应实时通告干系部分核减专用发票领购量或暂停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六)普通征税人有税收违法举动,拒不授与税务构造处罚的,主管税务构造可能收缴其专用发票或者终了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六、普通征税人专用发票实行差额领购,即原领购的专用发票未行使完而再领购的,主管税务构造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赶过审定的每次(月)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行使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七、主管税务构造应每月盘查《预警讯息编造》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调动非常预警”目标预警讯息,并凭据须要执行征税评估,呈现题方针,根据第五条第五款轨则处罚。

  八、普通征税人提出专用发票领购量审定申请的,应供应征税人书面申请和税务构造条件供应的其他资料。

  普通征税人根据第三条提出且则领购量审定申请的,还需供应购进合同、物品购进发票等物品通盘权证据(专用发票需认证通过)原件及复印件;出售合一律出售交易干系证据原件及复印件。

  普通征税人应正在复印件上说明“与原件相似”字样,加盖公章,并经受所供应资料确切切、牢靠、完全。原件与复印件查对相符退却还征税人。

  九、主管税务构造应苛刻落实实地检验就业,对按轨则应举行实地检验而未实地检验的,不得审定专用发票领购量并不得发售专用发票。

  十、县级税务构造应联结当地实质情景,细化就业流程,将实地检验、审定量调动、讯息转达、发票发售等各闭键就业判辨、落实到完全岗亭。

  本文自2012年3月10日起奉行,鲁国税函〔2010〕2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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