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度税务总局布告2020年第9号)原则,六、普通征税人适应以下条款的,正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采用转立案为幼范围征税人:转立案日前毗连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征税期)或者毗连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征税期)累计出售额未高出500万元。
普通征税人转立案为幼范围征税人的其他事宜,依照《国度税务总局合于团结幼范围征税人轨范等若干增值税题主意布告》(2018年第18号)、《国度税务总局合于团结幼范围征税人轨范相合出口退(免)税题主意布告》(2018年第20号)的合联原则推广。
八、本布告第一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5月1日起履行;第六条、第七条自愿布之日起履行。此前已产生未经管的事项,依照本布告推广,已经管的事项不再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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