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日期:2021-01-05 07:55:04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为合适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管必要,模范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用,进一步加紧增值税征收经管,正在平凡征采定见的根柢上,国度税务总局对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用轨则》举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用轨则》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各级税务坎阱应做好宣称职业,加紧对税务职员和征税人的培训,确保新轨则贯彻履行到位。履行中如有题目,请实时呈报总局(流转税经管司)。

  第一条为加紧增值税征收经管,模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应用行动,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原本践细则和《中华公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经管法》及原本践细则,同意本轨则。

  第二条专用发票,是增值税通常征税人(以下简称通常征税人)发售货品或者供应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置方支出增值税额并可遵从增值税相闭轨则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三条通常征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体系(以下简称防伪税控体系)应用专用发票。应用,搜罗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轨则所称防伪税控体系,是指经国务院订定实践的,应用专用设置和通用设置、操纵数字暗号和电子存储本事经管专用发票的策动机经管体系。

  第四条专用发票由基础联次或者基础联次附加其他联次组成,基础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动作购置方核算采购本钱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动作购置方报送主管税务坎阱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动作发售方核算发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处,由通常征税人自行确定。

  第五条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经管。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发售额合计数不得到达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通常征税人申请,税务坎阱依法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坎阱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坎阱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万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坎阱审批。防伪税控体系的简直刊行职业由区县级税务坎阱承当。

  税务坎阱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应举行实地核查。允许应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坎阱派人实地核查;允许应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坎阱派人实地核查;允许应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万万元及以上的,由地市级税务坎阱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原料报省级税务坎阱审核。

  第六条通常征税人领购专用设置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坎阱打点初始刊行。

  本轨则所称初始刊行,是指主管税务坎阱将通常征税人的下列音信载入空缺金税卡和IC卡的行动。

  通常征税人发作上列第一、三、四、五、六、七项音信蜕变,应向主管税务坎阱申请转折刊行;发作第二项音信蜕变,应向主管税务坎阱申请刊开拔行。

  (一)管帐核算不健康,不行向税务坎阱无误供应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征税额数据及其他相闭增值税税务原料的。

  上列其他相闭增值税税务原料的实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铺排单列市国度税务局确定。

  有上列景遇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坎阱应暂扣其滚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第九条有下列景遇之一的,为本轨则第八条所称未按轨则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置:

  (三)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告诉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

  贸易企业通常征税人零售的烟、酒、食物、装束、鞋帽(不搜罗劳保专用个别)、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幼范围征税人(以下简称幼范围征税人)必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坎阱申请代开。

  第十二条通常征税人发售货品或者供应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应用防伪税控体系开具《发售货品或者供应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政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第十三条通常征税人正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作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景遇,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配合废前提的,按作废处置;开具时觉察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正在防伪税控体系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置,正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解“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十四条通常征税人赢得专用发票后,发作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景遇但不符配合废前提的,或者因销货个别退回及发作发售折让的,购置方应向主管税务坎阱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而且仍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通常征税人正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音信。

  经认证结果为“征税人识别名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通常征税人正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音信。

  第十五条《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置方留存;第二联由购置方主管税务坎阱留存。

  第十六条主管税务坎阱对通常征税人填报的《申请单》举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告诉单》(以下简称《告诉单》,附件4)。《告诉单》应与《申请单》逐一对应。

  第十七条《告诉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置方主管税务坎阱留存;第二联由购置方送交发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置方留存。

  第十八条购置方务必暂依《告诉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赢得发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告诉单》一并动作记账凭证。属于本轨则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景遇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发售方凭购置方供应的《告诉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正在防伪税控体系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三)购置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征税人识别名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第二十一条通常征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应正在增值税征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坎阱报税,正在申报所属月份内可分次向主管税务坎阱报税。

  本轨则所称报税,是征税人持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向税务坎阱报送开票数据电文。

  因硬盘损坏、退换金税卡等来历不行寻常报税的,应供应已开具未向税务坎阱报税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原件或者复印件,由主管税务坎阱补采开票数据。

  第二十三条通常征税人刊出税务挂号或者转为幼范围征税人,应将专用设置和滚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坎阱。

  第二十四条本轨则第二十三条所称专用发票的缴销,是指主管税务坎阱正在纸质专用发票监造章处按“V”字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应的专用发票数据电文。

  第二十五条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坎阱认证相符(国度税务总局另有轨则的除表)。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动作购置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发售方。

  本轨则所称认证,是税务坎阱通过防伪税控体系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

  本轨则所称认证相符,是指征税人识别名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相似。

  第二十六条经认证,有下列景遇之一的,不得动作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坎阱退还原件,购置方可哀求发售方从新开具专用发票。

  本轨则所称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行辨认,无法发作认证结果。

  本轨则所称征税人识别名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购置方征税人识别名有误。

  本轨则所称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相似。

  第二十七条经认证,有下列景遇之一的,暂不得动作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坎阱截留原件,查明来历,诀别环境举行处置。

  本轨则所称认证不符,是指征税人识别名有误,或者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不相似。

  本轨则所称列为失控专用发票,是指认证时的专用发票已被挂号为失控专用发票。

  第二十八条通常征税人损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假设损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置方凭发售方供应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发售方所正在田主管税务坎阱出具的《损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据单》(附件5),经购置方主管税务坎阱审核订定后,可动作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假设损失前未认证的,购置方凭发售方供应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坎阱举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发售方所正在田主管税务坎阱出具的《损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据单》,经购置方主管税务坎阱审核订定后,可动作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通常征税人损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假设损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应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假设损失前未认证的,可应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坎阱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通常征税人损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动作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第二十九条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应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坎阱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第三十条本轨则自2007年1月1日实施,《国度税务总局闭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用轨则〉的告诉》(国税发〔1993〕150号)、《国度税务总局闭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用题主意添加告诉》(国税发〔1994〕056号)、《国度税务总局闭于由税务所为幼范围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告诉》(国税发〔1994〕058号)、《国度税务总局闭于印发〈闭于贸易零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文告〉的告诉》(国税发〔1994〕081号)、《国度税务总局闭于修削〈国度税务总局闭于庄敬把持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用限度的告诉〉的告诉》(国税发〔2000〕075号)、《国度税务总局闭于加紧防伪税控开票体系最高开票限额经管的告诉》(国税创造电〔2001〕57号)、《国度税务总局闭于增值税通常征税人损失防伪税控体系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闭税务处置题主意告诉》(国税发〔2002〕010号)、《国度税务总局闭于进一步加紧防伪税控开票体系最高开票限额经管的告诉》(国税创造电〔2002〕33号)同时废止。以前相闭战略轨则与本轨则不相似的,以本轨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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