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令第691号)第十一条原则:“幼领域征税人产生应税出售行径,实行遵照出售额和征收率谋略应征税额的简便举措,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征税额谋略公式:
第十二条原则:“幼领域征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原则的除表。”
二、凭据《中华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执行细则》(财务部 国度税务总局第50呼吁)第三十条原则:“幼领域征税人的出售额不征求其应征税额。
幼领域征税人出售货品或者应税劳务采用出售额和应征税额团结订价设施的,按下列公式谋略出售额:
第三十一条原则:“幼领域征税人因出售货品退回或者折让退还给添置方的出售额,应从产生出售货品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出售额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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