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目:幼界限征税人月发卖额未抢先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征税期的,季度发卖额未抢先30万元)的,免征的增值税怎么做司帐处分?
幼界限征税人月发卖额未抢先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征税期的,季度发卖额未抢先30万元)的,免征的增值税怎么做司帐处分?
从来正在《财务部印发合于幼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开业税的司帐处分划定的告诉》(财会[2013]24号)中有昭彰划定:“幼微企业正在得到发卖收入时,应该遵循税法的划定打算应交增值税,并确以为应交税费,正在到达《告诉》划定的免征增值税前提时,将相合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开业表收入。”
其后,财务部宣布了《合于印发增值税司帐处分划定的告诉》(财会[2016]22号),该文献把财会[2013]24号给废止了。新划定是:“幼微企业正在得到发卖收入时,应该遵循税法的划定打算应交增值税,并确以为应交税费,正在到达增值税轨造划定的免征增值税前提时,将相合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新划定仅昭彰了是将相合免征的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全部是哪个科目,并没有昭示。
片面见解(仅供参考):即使企业践诺寻常司帐准绳,应当将免征的增值税计入“其他收益”科目,即使企业践诺幼企业司帐准绳,应当将免征的增值税计入“开业表收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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