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八条中的“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12个月”?是否包含转登记日之前月份的销售额?

日期:2019-06-19 16:00:41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答:《国度税务总局闭于联合幼范畴征税人程序等若干增值税题主意告示》(国度税务总局告示2018年第18号)第八条章程,“自转立案日的下期起继续不横跨12个月或者继续不横跨4个季度的规划期内,转立案征税人应税发卖额横跨财务部、国度税务总局章程的幼范畴征税人程序的,该当遵守《增值税普通征税人立案束缚主张》(国度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相闭章程,向主管税务坎阱管造普通征税人立案。”个中,“自转立案日的下期起继续12个月”是指假使某普通征税人自2019年3月转立案为幼范畴征税人,自转立案日下期起继续12个月,是指2019年4月-2020年3月,不征求转立案日之前月份的发卖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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