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适当以下情状的,不属于对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征税人向受票方征税人发卖了物品,或者供应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效劳;
二、征税人向受票方征税人收取了所发卖物品、所供应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效劳的款子,或者获得了索取发卖款子的凭证;
三、征税人按划定向受票方征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干实质,与所发卖物品、所供应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效劳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征税人合法获得、并以自身表面开具的。
受票方征税人获得的适当上述情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行动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本布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经管的事项,依据本布告划定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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