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机构是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可否小规模?

日期:2020-01-15 20:36:07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国度税务总局增值税日常征税人资历认定治理门径》(国度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三条轨则:增值税征税人(以下简称征税人),年应税发卖额跨越财务部、国度税务总局轨则的幼周围征税人程序的,除本门径第五条轨则表,该当向主管税务陷坑申请日常征税人资历认定。

  本门径所称年应税发卖额,是指征税人正在相接不跨越12个月的筹办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发卖额,蕴涵免税发卖额。

  《财务部 国度税务总局闭于周到推开贸易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知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轨则:固定业户该当向其机构所正在地或者栖身田主管税务陷坑申报征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正在统一县(市)的,该当划分向各自所正在地的主管税务陷坑申报征税;经财务部和国度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务和税务陷坑接受,能够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正在地的主管税务陷坑申报征税。

  《中华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黎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轨则:固定业户该当向其机构所正在地的主管税务陷坑申报征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正在统一县(市)的,该当划分向各自所正在地的主管税务陷坑申报征税;经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分或者其授权的财务、税务陷坑接受,能够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正在地的主管税务陷坑申报征税。

  无论是原增值税征税人仍旧“营改增”的增值税征税人,依照上述轨则,能够得出如下结论:

  (一)总分机构兼并征税。要是总分机构经接受后正在总机构所正在田主管税务陷坑申报征税,此时总分机构属于统一征税人。若总分机构正在过去相接不跨越12个月的筹办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发卖额跨越幼周围征税人程序,或虽未跨越幼周围征税人程序但总机构主动向主管税务陷坑申请成为日常征税人的,分支机构天然要按增值税日常征税人缴纳增值税。

  (二)总分机构划分征税。要是总分机构划分向各自所正在田主管税务陷坑申报征税,则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属于增值税的统一征税人,而是两个差异的征税人。正在这种环境下,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正在均未主动申请增值税日常征税人的条件下,是否属于增值税日常征税人的断定程序是: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划分估计过去相接不跨越12个月的筹办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发卖额是否跨越幼周围征税人程序。按此程序或许闪现的结果有以下四种:

  要是你公司的进项税尽头少,且分支机构较多,生意局限又属于“营改增”的纳税局限,将生意相宜散漫后(确保无数机构的增值税发卖额不跨越幼周围征税人程序),即使总分机构正在统一省(或直辖市)区内,也不拣选汇总征税(地方央求只可汇总缴纳的除表),而是各自按幼周围征税人缴纳增值税,岂不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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