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

日期:2019-09-02 12:31:58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增值税寻常征税人立案处分举措》依然2017年11月30日国度税务总局2017年度第2次局务聚会审议通过,现予揭晓,自2018年2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为了做好增值税寻常征税人(以下简称“寻常征税人”)立案处分,遵照《中华国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执行细则相闭规章,造订本举措。

  第二条增值税征税人(以下简称“征税人”),年应税发卖额赶过财务部、国度税务总局规章的幼范围征税人法式(以下简称“规章法式”)的,除本举措第四条规章表,应该向主管税务陷坑管理寻常征税人立案。

  本举措所称年应税发卖额,是指征税人正在一连不赶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策划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发卖额,席卷征税申报发卖额、审查查补发卖额、征税评估调治发卖额。

  发卖效劳、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径”)有扣除项主意征税人,其应税行径年应税发卖额按未扣除之前的发卖额揣度。征税人有时爆发的发卖无形资产、让渡不动产的发卖额,不计入应税行径年应税发卖额。

  第三条年应税发卖额未赶过规章法式的征税人,司帐核算健康,不妨供给确实税务材料的,可能向主管税务陷坑管理寻常征税人立案。

  本举措所称司帐核算健康,是指不妨服从国度联合的司帐轨造规章创立账簿,遵照合法、有用凭证举办核算。

  (一)征税人向主管税务陷坑填报《增值税寻常征税人立案表》(附件1),如实填写固定出产策划地点等消息,并供给税务立案证件;

  (三)征税人填报实质与税务立案消息纷歧概,或者不适合填列央浼的,税务陷坑应该场示知征税人须要补正的实质。

  第七条年应税发卖额赶过规章法式的征税人适合本举措第四条第一项规章的,应该向主管税务陷坑提交书面解释(附件2)。

  第八条征税人正在年应税发卖额赶过规章法式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告终后15日内服从本举措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章管理联系手续;未按规章时限管理的,主管税务陷坑应该正在规章时限告终后5日内筑造《税务事项通告书》,示知征税人应该正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陷坑管理联系手续;过期仍不管理的,次月起按发卖额遵守增值税税率揣度应征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征税人管理联系手续为止。

  第九条征税人自寻常征税人生效之日起,服从增值税寻常计税方式揣度应征税额,并可能服从规章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务部、国度税务总局另有规章的除表。

  本举措所称的生效之日,是指征税人管理立案确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征税人正在管理立案手续时自行采用。

  第十条征税人立案为寻常征税人后,不得转为幼范围征税人,国度税务总局另有规章的除表。

  第十一条主管税务陷坑应该巩固对税收危害的处分。对税收听从度低的寻常征税人,主管税务陷坑可能实行征税指点期处分,完全举措由国度税务总局另行造订。

  第十二条本举措自2018年2月1日起实施,《增值税寻常征税人资历认定处分举措》(国度税务总局令第22号揭晓)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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