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多项应税行为试点前的留抵税额能否抵扣?

日期:2021-03-08 22:36:37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原题目:【12366】原增值税寻常征税人兼有多项应税行动,试点前的留抵税额能否抵扣?

  答:一、按照《合于周全推开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告诉》(财税〔2016〕36号)附件2 《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相合事项的法则》第二条第二项:“原增值税寻常征税人兼有出售办事、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出售办事、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按照《合于周全推开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告诉》(财税〔2016〕36号)文献法则:“……本告诉附件中的实质,除另有法则履行光阴表,自2016年5月1日起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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