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公司2019年2月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2019年5月份发生一笔8年12月份的退货请问如何计算应额?

日期:2021-08-16 09:42:30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国度税务总局合于团结幼范围征税人程序等若干增值税题目标通告》(国度税务总局通告2018年第18号)第五条划定,转立案征税人正在通常征税人时候出售或者购进的物品、劳务、效劳、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立案日的下期起产生出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调治转立案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征税额。如调治后的应征税额幼于转立案日当期申报的应征税额变成的多缴税款,从产生出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征税额中抵减;亏欠抵减的,结转下期不绝抵减;如调治后的应征税额大于转立案日当期申报的应征税额变成的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足够额的,计入产生出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征税额一并申报缴纳。

  D公司5月份确认退货时,应调治2019年2月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表,从头筹算应征税额,与原2月份的应征税额较量,较量结果按照上述划定管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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