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外单位加工一批应交消费税的

日期:2019-10-13 06:59:43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甲公司为增值税日常征税人,委托表单元加工一批应交消费税的商品,原值500万元,以银行存款支出加工费2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4万元、消费税税额为30万元,该加工商品收回后用于接连分娩应税消费品。则收回商品时记入“应交税费”科方针金额为()万元。

  本题审核应交税费的估量。收回后用于接连分娩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应记入“应交税费”的借方,增值税行为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中。所以应交税费科方针金额=34+30=6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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