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表企人力资源效劳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紫梧桐(北京)资产办理有限公司、田尧、薛旗能、莫法巧、葛晓玲、梁思慧、林隆斌、李灯辉、高喜鹏申请废除劳动仲裁裁决八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着落不明,无法向你公司投递裁判文书,遵守《中华国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章程,向你公司告示投递本院(2021)粤01民特1212-1219号民事裁定书。该民事裁定书主文实质为:一、驳回北京表企人力资源效劳有限公司废除广州市劳感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2021〕1668-1670、1672、1675、1678、1679号仲裁裁决的申请;二、允诺北京表企人力资源效劳有限公司撤回废除广州市劳感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2021〕1674号仲裁裁决的申请。(2021)粤01民特1212-1215、1217-1219号案申请费各100元,共700元,由北京表企人力资源效劳有限公司承担。(2021)粤01民特1216号案申请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北京表企人力资源效劳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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