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合同纠葛一案,不服北京市向阳区公民法院(2014)朝民(商)初字第42734号民事鉴定,向本院申请再审。原审被告河北领生修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经邯郸市行政审批局照准变改名称为
,原审原告北京昌运利市钢铁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收拾局大兴分局照准变改名称为
申请再审称,2013年11月24日,张家顺等人用河北领生修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申请人属员的分公司,非独立法人)表面与被申请人缔结钢材购销合同,后因推行不行,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原名称河北领生修设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向北京市向阳区公民法院提告状讼。申请人浮现正在原审诉讼卷宗中,被申请人供应的首要证据《供货合同》上加盖的“河北领生修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合同专用章”与申请人手中的天津分公司合同专用章分别等。北京盛唐法令判定所通过判定后于2019年3月25日出具京盛唐司鉴所【2019】文鉴字第107号《判定主张书》,该主张书的判定主张为:“对现有送检原料检讨说明:目标认定检材中的“河北领生修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合同专用章”印章印文与样本中的“河北领生修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合同专用章”印章印文不是统一枚印章盖章”。申请人的天津分公司已于张家顺等人缔结本案交易合同前被吊销业务牌照,不再拥有筹划资历,被申请人该当正在本案中经受缔约过失负担。契合《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合于申请再审的条目,央求法院扶帮申请人的再审央求。
本院经审查以为,申请人再审时代提交的北京盛唐法令判定所出具的京盛唐司鉴所【2019】文鉴字第107、496号两份《判定主张书》固然做出了目标于检材中的印章印文与样本中的印章印文不是统一枚印章盖章的判定主张,但归纳全案境况,2012年5月14日申请人天津分公司注册,6月份就中断筹划,除了张家顺以申请人天津分公司表面临表缔订交易合同表,未有任何筹划行动,不契合设立分公司实行筹划的常理,本案中申请人的证据原料不行说明张家顺和申请人天津分公司是否存正在干系,申请人的证据原料未抵达公法则矩的足以颠覆原鉴定的水平,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契合《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矩的状况。
遵守《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公民法院合于合用〈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评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矩,裁定如下:
二○一九年十仲春三日法官帮理于胜虎书记员周慧萌最新资讯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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