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日期:2020-10-21 00:54:24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谋略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务厅(局)、国度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依据《高新技艺企业认定执掌门径》(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称《认定门径》)第二十一条的规章,现将《高新技艺企业认定执掌处事指引》(以下称《处事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合事项知照如下:

  一、2016年1月1日前已按《高新技艺企业认定执掌门径》(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2008版《认定门径》)认定的仍正在有用期内的高新技艺企业,其资历已经有用,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奉行条例等相合规章享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策略。

  二、按2008版《认定门径》认定的高新技艺企业,正在2015年12月31日前爆发2008版《认定门径》第十五条规章情状,且相合部分正在2015年12月31日前一经做理由理决心的,仍按2008版《认定门径》合联规章举办处分,认定机构5年内不再受理企业认定申请的处理实施至2015年12月31日止。

  三、本指引自2016年1月1日起奉行。原《高新技艺企业认定执掌处事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合于高新技艺企业改名和复审等相合事项的知照》(国科火字〔2011〕1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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