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局

日期:2019-11-14 16:41:39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上海市工商行政解决局合于浦东新区墟市监视解决局承受辖区内工商行政解决职责的函[4]》(沪工商法(2013)421号)显着:“遵照市委、市当局改动完整本市食物药品监视解决体例的相合观点,浦东新区工商分局、质地技监局、食物药品囚禁分局由笔直解决调度为浦东新区当局分级解决,整合后组修浦东新区墟市监视解决局。经酌量,现就浦东新区墟市监视解决局承受辖区内工商行政解决职责的相合事项合照如下:

  二、原上海市工商行政解决局授权、委托上海市工商行政解决局浦东分局行使的17项事权(详见附件),络续由浦东新区墟市监视解决局行使;

  三、原国度工商总局授权上海市工商行政解决局浦东分局行使的事权,经国度工商总局赞帮后,络续由浦东新区墟市监视解决局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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