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简称新《公法律》),其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四条之原则,批改了原《公法律》闭于只可由两人以上五十人以下方可设立有限负担公司的原则。现正在一个天然人或者一个法人单元都可能申请设立有限负担公司。
闭于这一点《公法律》第58条做出了原则,一个天然人只可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负担公司。该一人有限负担公司不行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负担公司。
(二)一人有限负担公司的股东也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负担。但倘若不行证据公司财富独立于他本人幼我的财富时,该当对公司债务负责连带无尽负担。
《公法律》第63条原则,一人有限负担公司的股东不行证据公司财富独立于股东本人的财富的,该当对公司债务负责连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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