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负担公司,是指唯有一个天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负担公司。
有限负担公司被称为伟大的创造,其意旨就正在于“有限”二字。有限负担公司与私人独资企业、个人为商户分别,其股东仅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经受负担,也便是说,正在股东实缴出资后,股东与公司的债务没有任何的国法合连。
一人有限公司独一的好处便是,股东一私人能够决计公司全数事项,正在一般的非一人有限负担公司中,一个股东占三分之二以上股权时其职权根本与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相仿,可是一人有限公司却有着更高的危险。
案例1:一家公司注册资金100万,甲实缴50万,乙认缴50万。当公司欠债200万时,甲不必要承负责何负担,乙正在实缴50万后也不必要再承负责何负担。
案例2:一家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0万,甲实缴100万,当公司欠债200万时,甲必要声明自身的财富没有和公司财富形成混同,假设无法声明则甲要对公司债务经受连带负担。
公国法中有个观念,叫“揭开面纱”。顾名思义,国法以为公司是一个独立的人,公司财富要和股东财富厉厉区别。股东只以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公司的债务经受负担,其他债务与股东无合。可是有一种各异境况,当股东财富与公司财富混同,这时国法就要揭开面纱,含糊公司的独立人品,以为公司和背后的股东并不是两私人,本来是一私人,股东要对公司的债务经受连带负担。
一般的非一人有限公司人品混同,必要债权人来声明。而债权人寻常不恐怕负责公司的财政境况,因此很难声明,是以一般非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从国法上来讲更和平。
可是看待一人有限公司的人品混同,国规则则举证负担由这个股东来竣事,即只消是一人有限公司,国法就推定股东和公司是混同的,股东必要来声明没有混同,假设无法声明就要对公司债务经受连带负担。正在公司欠债经鉴定后,债权人乃至能够直接追加股东为被实践人。
正在实务中,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因没有其他股东限造,绝顶容易产生与公司财富的混同,假设公司财政管帐轨造不敷健康,则股东很难声明没有混同,有限公司也就失落了“有限负担”的意旨,形成了“无尽负担”。
是以黄状师提倡,寻常不要设立一人有限负担公司,假设非要设立,必然要筑造健康的公司财政管帐轨造,股东要认识到公司也是一个独立的人,而不是一个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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