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硚口国有资产筹划有限公司已分辩于2009年、2011年依法从武汉长江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受让获得对以下债务人享有的主债权以及对相应担保人享有的担保合同项下的全体权柄。武汉市硚口国有资产筹划有限公司和武汉长江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已分辩于2009年9月26日、27日、28日、2011年9月8日发表《债权让与暨债务催收通告》,对该等债权的让与和债务的催收举办了通告,且武汉市硚口国有资产筹划有限公司还于2011年9月8日、2013年8月24日发表《武汉市硚口国有资产筹划有限公司债务催收通告》,对下述债权举办了催收。目前,下述债务人及相应担保人仍没有向武汉市硚口国有资产筹划有限公司践诺干系债务。请下列债务人和相应担保人以及债务人、担保人的承袭人自通告之日起向武汉市硚口国有资产筹划有限公司践诺借债合同及担保合同商定的还本付息职守和担保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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