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料消息讯 2019年9月30日,成都海闭站宣告闭于成都格罗西商业有限公司出口进犯“耐克”等字号权女鞋案行政刑罚决议书。遵循《中华国民共和国海闭行政刑罚实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的原则,决议充公侵权货色并对处以罚款国民币70.5元。
你司于2019年4月24日向双流机场海闭申报出口47双女鞋,货值705元。此中21双操纵了耐克立异有限合股公司通盘的字号权(登记号:T2018-69375,26双操纵了全星有限合股公司通盘的字号权(登记号:T2014-34343、T2014-34340),上述字号权人以为上述货色属于进犯其字号专用权的商品,并向我闭提出了选用学问产权掩护办法的申请。
我闭经侦察,以为你单元出口的上述货色上操纵的字号,与字号权人注册的相似,且事先未经字号权人许可。遵循《中华国民共和国字号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原则,属于进犯他人字号专用权的商品。你单元的动作已组成出口进犯他人字号专用权货色的动作。
以上有海闭进出口货色报闭单证、海闭检验记载、权柄人权柄证据、当事情面况分析、究诘笔录等质料为证。
遵循《中华国民共和国海闭行政刑罚实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的原则,我闭决议充公上述侵权货色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国民币70.5元。
当事人不服本刑罚决议的,根据《中华国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国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原则,可自本刑罚决议书投递之日起60日内向海闭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刑罚决议书投递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邑中级国民法院告状。
遵循《中华国民共和国行政刑罚法》第五十一条之原则,到期不缴纳罚款的,逐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刑罚款。
遵循《中华国民共和国海闭法》第九十三条、《中华国民共和国海闭行政刑罚实行条例》第六十条的原则,当事人过期不奉行刑罚决议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国民法院提告状讼的,海闭能够将拘留的货色、物品、运输器材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够申请国民法院强造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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