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变更用原来公司的发票章盖章可以吗?

日期:2019-11-01 10:17:48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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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名称调动,遵照调动后的公司名称开采票,但用向来公司的发票章盖印,可能吗?

  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发票处分法子》(中华公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划定,不契合划定的发票,不得行为财政报销凭证,任何单元和幼我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划定,开具发票应该遵照划定的时限、序次、栏目,一概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划定,应该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遵照划定的时限、序次、栏目,一概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组织责令更正,可能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充公。

  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发票处分法子实行细则》(国度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划定,单元和幼我正在开具发票时,必需做到遵照号码序次填开,填写项目齐备,实质可靠,笔迹领略,一概联次一次打印,实质一律一概,并正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依据《国度税务总局闭于进一步强化凡是发票处分使命的报告》(国税发〔2008〕80号)第四条第(一)款划定,收款耿介在收取金钱时,应如实填开采票,不得以任何原因拒开采票,不得开具与现实实质不符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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