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地音讯讯 2019年10月31日,深圳海闭站发表《中华黎民共和国文锦渡海闭行政科罚断定书(文闭检决字〔2019〕190号)》。永州友顺进出口商业有限公司逃避出口商品考验的举动,违反了《中华黎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考验法》第十五条的规矩。遵照《中华黎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考验法履行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矩,文锦渡海闭断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科罚:科科罚款黎民币壹仟玖佰零捌元整(¥1908)。
当事人:永州友顺进出口商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工:何友生,地点: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浯溪街道处事处浯溪中途14号,同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1MA4PT5FW63。
2019年8月29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鑫凡国际货运代劳有限公司以大凡商业方法向海闭申报出口货色一批,由车商标粤ZAL98港货车承载,报闭单号为317。8月30日,经我闭检查,涌现该报闭单第1项申报出口脱胶剂9937千克,申报商品编码3307900000,本质编码为3305900000;第2项申报出口电发水1480千克,申报商品编码3307900000,本质编码为3305200000;第5项申报出口洗发水3744千克,申报商品编码3307900000,本质编码为3305100090。商品编码3305900000、3305200000、3305100090项下商品均属于法定考验商品,当事人未向海闭申报出口商品考验。当事人逃避出口商品考验的举动,违反了《中华黎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考验法》第十五条的规矩。
以上举动有《中华黎民共和国文锦渡海闭反省(检查)纪录表》、《陈述陈说》、《中华黎民共和国海闭出口货色报闭单》、《咨询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遵照《中华黎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考验法履行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矩,断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科罚:
当事人该当自本科罚断定书投递之日起15日内,遵照《中华黎民共和国行政科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矩,执行上述科罚断定。
当事人不服本科罚断定的,根据《中华黎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黎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矩,可自本科罚断定书投递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科罚断定书投递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黎民法院告状。
遵照《中华黎民共和国行政科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矩,到期不缴纳罚款的,逐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科罚款。
遵照《中华黎民共和国海闭法》第九十三条、《中华黎民共和国海闭行政科罚履行条例》第六十条之规矩,当事人过期不执行科罚断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黎民法院提告状讼的,海闭能够将拘押的货色、物品、运输器械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够申请黎民法院强造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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