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红英因与被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第三人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威谊光通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华生创展投资

日期:2019-11-11 23:00:54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天津国恒铁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威谊光通技能有限公司、北京华生创展投资处置有限公司、深圳市鸿源星营业有限公司、成清波:

  本院受理原告张红英因与被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第三人广东国恒铁途物资有限公司、天津国恒铁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国恒实业生长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威谊光通技能有限公司、北京华生创展投资处置有限公司、深圳市鸿源星营业有限公司、成清波案表人践诺反对之诉一案,仍旧审理终结。

  因无法以其他式样投递,故依据《中华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章,向你方布告投递本院(2019)粤01民初574号民事鉴定书。鉴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红英的整体诉讼仰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5550元,由张红英职守。如不服本鉴定,能够正在鉴定书投递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黎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正在交纳上诉状越日起七日内遵循不服一审讯决局限的上诉仰求数额向广东省高级黎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过期不交的,按主动撤回上诉管造。自愿出本布告之日起,经由六十日即视为投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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