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 成都格罗西贸易有限公司被处罚

日期:2019-11-13 18:14:18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中国质料音讯讯 2019年11月12日,成都海合站揭橥《成都海合合于成都格罗西生意有限公司出口侵扰耐克阿迪达斯招牌权运动鞋案行政刑罚决计书》,决计充公侵权货色并处以罚款百姓币82.44元。

  你司于2019年7月3日申报出口8双女鞋(跨境电商申报清单号79102019E001788310),货值824.41元。经成都双流机场海合检验,发觉该批货色1双利用了耐克立异有限联合公司悉数的招牌权(注册号:T2018-69375),7双利用了阿迪达斯有限公司悉数的招牌权(注册号:T2014-35095)。上述招牌权人以为上述货色属于侵扰其招牌专用权的商品,并向我合提出了接纳常识产权珍惜设施的申请。

  我合经视察,以为你单元出口的上述货色上利用的招牌,与招牌权人注册的相像,且事先未经招牌权人许可。依照《中华百姓共和国招牌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则,属于侵扰他人招牌专用权的商品。你单元的作为已组成出口侵扰他人招牌专用权货色的作为。

  以上有海合进出口货色报合单证、海合检验纪录、权柄人权柄证据、当事情面况讲明等质料为证。

  依照《中华百姓共和国海合行政刑罚推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则,我合决计充公上述侵权货色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百姓币82.44元。

  当事人不服本刑罚决计的,遵循《中华百姓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百姓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刑罚决计书投递之日起60日内向海合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刑罚决计书投递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邑中级百姓法院告状。

  依照《中华百姓共和国行政刑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则,到期不缴纳罚款的,逐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刑罚款。

  依照《中华百姓共和国海合法》第九十三条、《中华百姓共和国海合行政刑罚推行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则,当事人过期不执行刑罚决计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百姓法院提告状讼的,海合可能将截留的货色、物品、运输器械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供应的担保抵缴;也可能申请百姓法院强造实行。

支付宝转账赞助

支付宝扫一扫赞助

微信转账赞助

微信扫一扫赞助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