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料音信讯 6月18日,上海海合官揭晓中华国民共和国上海浦江海合合于上海立藤国际货运代办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责罚决意书(沪浦江合缉违字〔2019〕0117号)。
2018年11月14日,当事人受南通化工轻工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向海合申报进口通常生意项下高密度低压聚乙烯247500千克,申报总价C&F264825美元,申报商品编号3901200090,合税税率6.5%,报合单号907。经查,上述货品实践价钱为264825欧元。
以上举止有海合进口货品报合单证、海合进出口货品报合单修正/捣毁表、海合税款计核说明书、贸易牌照、处境声明、盘问笔录等为证。
遵循《中华国民共和国海合行政责罚履行条例》第十七条之规章,决意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责罚:
当事人应该自本责罚决意书投递之日起15日内,遵循《中华国民共和国行政责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章,实践上述责罚决意。
当事人不服本责罚决意的,遵循《中华国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国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章,可自本责罚决意书投递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海合(上海海合)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责罚决意书投递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国民法院告状。
遵循《中华国民共和国行政责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章,到期不缴纳罚款的,逐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责罚款。
遵循《中华国民共和国海合法》第九十三条、《中华国民共和国海合行政责罚履行条例》第六十条之规章,当事人过期不实践责罚决意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国民法院提告状讼的,海合能够将被拘禁的货品、物品、运输东西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够申请国民法院强造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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