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于秀以受让债权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转化其为安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圃支行与广州温泉乡下俱笑部有限公司、从化温泉四海房地产拓荒有限公司乞贷合同纠葛推行三案的申请推行人。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格式向你投递本案国法文书,遵守《中华群多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章程,向你告示投递本院(2020)粤01执异149、150、151号推行裁定书。裁定实质为:转化张于秀为(2003)穗中法执字第01129、01130、01133号案的申请推行人。如不服本裁定,能够自本裁定书投递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群多法院申请复议。自觉出本告示之日起,进程六十日,即视为投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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