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例】《保安供职执掌条例》(2009年9月28日国务院第82次常务聚会通过,2009年10月13日中华公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揭橥,自2010年1月1日起履行)
第十二条:赢得保安供职许可证的申请人,凭保安供职许可证到工商行政执掌陷坑操持工商注册。赢得保安供职许可证后领先6个月未操持工商注册的,赢得的保安供职许可证失效。
保安供职公司设立分公司的,该当向分公司所正在地设区的市级公民当局公安陷坑存案。存案该当供给总公司的保安供职许可证和工商开业牌照,总公法律定代表人、分公司有劲人和保安员的根本境况。
保安供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更动的,该当经原审批公安陷坑审核,持审核文献到工商行政执掌陷坑操持更动注册。
1.受理阶段:由申请人向公安交通执掌部分供给相应原料境况原料,不予受理的一次性示知补正原料。
2.对不切合法定前提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力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议的;
3.对切合法定前提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正在法定限期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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