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三章考点:合伙企业的概念

日期:2019-10-24 06:20:23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过去的工夫会长久流入宏壮的黑洞,永不再回来,是以要爱护当下的每一秒。备考2019中级司帐师测验也是云云,工夫只会渐渐流逝,不过公共的学问能够越积越多,现正在正处于备考的预习阶段当中,心愿公共都能守时研习,夯实根基,为此后的中级司帐备考做充斥的盘算。以下是幼编给公共收拾的中级司帐经济法的学问点。

  协同企业是指由寻常协同人构成,协同人对协同企业债务遵守《协同企业法》规则担任无尽连带义务的一种协同企业。

  所谓寻常协同人,是指正在协同企业中对协同企业的债务依法担任无尽连带义务的天然人、法人和其他构造。

  《协同企业法》规则,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奇迹单元、社集合体不得成为寻常协同人。

  即全体的协同人对协同企业的债务都有义务向债权人归还,不管自身正在协同答应中所担任的比例何如。一个协同人不行了债对表债务的,其他协同人都有了债的义务。不过,当某一协同人归还协同企业的债务逾越自身所应许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协同人追偿。

  即全体的协同人不只以自身加入协同企业的资金和协同企业的其他资金对债权人担任了债义务,况且正在不足了债时还要以协同人自身全体的财富对债权人担任了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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