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料消息讯 2020年5月15日,上海海合站公布洋山海合合于南京威娄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责罚确定书(沪洋山合缉违字〔2020〕39号)。
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上元大街155号东山国际滨河街区9幢613室
当事人委托上海德才物流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向海合申报出口平常营业项下共计两项货色,个中第二项货色多参数监护仪5台,申报规格无型号,申报价钱FOB1825美元,申报商品编号9018193010,报合单号922。经查,第二项货色与提交的《中华公民共和国医疗器材注册证》上规格型号不符,现实为M-9000E。
以上作为有海合出口货色报合单证、海合进出境人为检验记载单、海合盘查笔录、处境阐明等为证。
遵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海合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公民共和国海合行政责罚践诺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法则,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责罚:
当事人该当自本行政责罚确定书投递之日起15日内,遵照《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责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法则,实践上述责罚确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责罚确定的,遵照《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法则,可自本行政责罚确定书投递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合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责罚确定书投递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公民法院告状。
遵照《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责罚法》第五十一条之法则,到期不缴纳罚款的,逐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责罚款。
遵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海合法》第九十三条、《中华公民共和国海合行政责罚践诺条例》第六十条之法则,当事人过期不实践行政责罚确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公民法院提告状讼的,海合能够将幽囚的货色、物品、运输用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够申请公民法院强造践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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