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医疗执法问与答综合医疗篇——机构对外出租承包科室的界定与法律适用?-拷贝

日期:2020-07-22 23:18:40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原题目:《下层医疗司法问与答》归纳医疗篇——医疗机构对表出租、承包科室的界定与公法合用? - 拷贝

  ◆承包认定重心:独立筹划(人、财、物独立),危害自担(独立接受筹划与医患缠绕危害);

  ◆筹划性医疗机构能够和其它机构配合,但必需由本机构同一办理,不然仍按出租承包科室查处。

  违反条目:《医疗机构办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让渡、出借。

  遵照:《卫生部合于对违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违法行医专项整顿劳动中相合公法合用》(卫政法发[2004]224号)

  二、医疗机构将科室或衡宇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职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表面发展诊疗行径的,服从《医疗机构办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章予以责罚。

  责罚凭借:《医疗机构办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章,出卖、让渡、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黎民当局卫生行政部分充公违法所得,并能够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重要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违反条目:《医疗机构办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单元或者个体,未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发展诊疗行径。

  遵照:《卫生部合于对违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违法行医专项整顿劳动中相合公法合用》(卫政法发[2004]224号)

  (一)运用通过营业、让渡、租借等违法要领获取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展诊疗行径的;

  (五)非本医疗机构职员或者其他机构承包、承租医疗机构科室或衡宇并以该医疗机构表面发展诊疗行径的。

  责罚凭借:《医疗机构办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章,未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专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黎民当局卫生行政部分责令其结束执业行径,充公违法所得和药品、工具,并能够遵照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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