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是2018年1月设立的纳税人2018年9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A公司应以什么期间的销售额来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是仅计算登记为一般以后的销售额吗?

日期:2021-02-13 00:41:49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财务部 税务总局 海合总署合于深化增值税改良相合计谋的通告》(财务部 税务总局 海合总署通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通告”)第七条规章,供应邮政效劳、电信效劳、新颖效劳、生涯效劳(以下统称四项效劳)得到的出售额占一起出售额的比重逾越50%的日常征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批准依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征税额(统称加计抵减计谋)。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征税人,以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光阴的出售额判定是否实用加计抵减计谋。

  依照上述规章,正在盘算四项效劳出售额占比时,日常征税人正在属于幼范畴征税人光阴的出售额也需求介入盘算。是以,A公司应依照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光阴的出售额来盘算四项效劳出售额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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