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解读:“曾在2018年选择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在2019年仍可选择转登记;但是2019年选择转登记的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如何理解?

日期:2019-11-20 02:16:01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答:征税人正在2019年内只可采选转备案1次,增值税普通征税人正在2019年采选转备案为幼界限征税人之后,假如适当普通征税人备案的条目自行或者按央求备案为普通征税人后,纵然适当年出售额不赶过500万的条目,正在2019年度内不得再次转备案为幼界限征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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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待2019 4号通告第一条第二款的明了。国度税务总局通告2019 4号第一条第二款的章程是:“幼界限征税人爆发增值税应税出售举止,合计月出售额赶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爆发的出售不动产的出售额后未赶过10万元的,其出售货品、劳务、任职、无形资产赢得的出售额免征增值税。”问:是否只针对按月征税的幼界限征税人?本期奈何明了?是否为本月?第一条中的合计月出售额未赶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征税期的,季度出售额未赶过30万元,下同)该下同是代表按季为未超30万,如故显示“合计月出售额未赶过10万元”的搜罗按月和按季两种环境?看待“下同”奈何明了?2019 4号通告是对财税2019 13号的细化,因而“合计月出售额未赶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征税期的,季度出售额未赶过30万元,下同)”指的便是财税2019 13号第一条的章程“对月出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幼界限征税人,免征增值税。”假如按季征税,月出售额赶过30万。扣除出售不动产的出售额后不达30万的个人可省得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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