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8〕32号:征税人爆发增值税应税发卖活动或者进口货色,原合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辨别调解为16%、10%。
国度税务总局布告2018年第18号布告: 通常征税人正在增值税税率调解前已按原合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爆发发卖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景遇须要开具红字发票的,遵守原合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须要从头开具的,先遵守原合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从头开具无误的蓝字发票。
通常征税人正在增值税税率调解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发卖活动,须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该遵守原合用税率补开。
国度税务总局布告2018年第18号: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解后税率,通常征税人爆发上述活动可能手工采取原合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4. 5月1日税率调解后,申报表也做了调解,企业仍有17%税率事项爆发,而改正后的申报表已无17%税率栏,何如填报?
国度税务总局布告2018年第17号布告轨则:“一、本布告推广后,征税人申报合用17%、11%的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遵守申报表调解前后的对应联系,辨别填写闭系栏次。”
因而,您正在申报时,将开票税率是17%和16%的发卖额均填入16%税率的栏次。
国度税务总局布告2018年第18号布告第一条轨则,通常征税人转立案为幼领域征税人,应同时适应以下两个前提:一是遵守《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履行细则》的相闭轨则,已立案为通常征税人;
二是转立案日前连结12个月(按月申报征税人)或连结4个季度(按季申报征税人)累计应税发卖额未胜过500万元。若是征税人正在转立案日前的筹划期尚不满12个月或4个季度,则遵守月(或季度)均匀发卖额估算12个月或4个季度的累计发卖额。
财税〔2018〕33号: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时刻。须要昭着的是,征税人是否由通常征税人转为幼领域征税人,由其自决采取,适应国度税务总局布告2018年第18号轨则的征税人,正在2018年5月1日之后仍可赓续行动通常征税人。
【例】适应国度税务总局布告2018年第18号轨则前提的通常征税人,可能正在2018年5月-12月任何一个月申请转为幼领域征税人,只须知足国度税务总局布告2018年第18号轨则的两个前提。
国度税务总局布告2018年第18号布告第三条轨则,征税人转立案后,自转立案下期起(按季申报征税人自下一季度起先;按月申报征税人自下月起先),遵守幼领域征税人合用简便计税格式计税;转立案当期,仍遵守通常征税人的相闭轨则计税。
【例】适应国度税务总局布告2018年第18号轨则前提的通常征税人,于2018年10月15日申请转为幼领域征税人,则2018年10月仍遵守通常征税人的相闭轨则计税,2018年11月(含)起,遵守幼领域征税人合用简便计税格式计税。
国度税务总局布告2018年第18号布告第六条轨则,征税人正在转立案后可能行使现有税控开发赓续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立案征税人除了可能开具增值税遍及发票表,正在转立案日前已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审定的,还可能赓续通过增值税发票处置编造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通常征税人转为幼领域征税人后,其正在通常征税人时刻爆发的增值税应税发卖活动何如开票?
国度税务总局布告2018年第18号布告第七条轨则,转立案征税人正在通常征税人时刻爆发的增值税应税发卖活动,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须要补开的,应该遵守原合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爆发发卖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景遇,须要开具红字发票的,遵守原蓝字发票记录的实质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须要从头开具的,先遵守原蓝字发票记录的实质开具红字发票后,再从头开具无误的蓝字发票。
(1)财税〔2018〕33号轨则,增值税幼领域征税人准则为年应征增值税发卖额500万元及以下。
(2)国度税务总局布告2018年第18号布告轨则,转立案为幼领域征税人后,如征税人连结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发卖额胜过500万元,则应遵守轨则,再次立案为通常征税人。
(3)《增值税通常征税人立案处置步骤》(国度税务总局令第43号)轨则,年应税发卖额,是指征税人正在连结不堪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筹划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发卖额,蕴涵征税申报发卖额、察看查补发卖额、征税评估调解发卖额。
发卖办事、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活动”)有扣除项主意征税人,其应税活动年应税发卖额按未扣除之前的发卖额企图。征税人不常爆发的发卖无形资产、让与不动产的发卖额,不计入应税活动年应税发卖额。
(4)《国度税务总局闭于增值税通常征税人立案处置若干事项的布告》(国度税务总局布告2018年第6号)轨则,“征税申报发卖额”是指征税人自行申报的整个应征增值税发卖额,个中蕴涵免税发卖额和税务罗发卖额。“察看查补发卖额”和“征税评估调解发卖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发卖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发卖额。
(5)国度税务总局布告2018年第18号布告轨则《国度税务总局闭于增值税通常征税人立案处置若干事项的布告》(国度税务总局布告2018年第6号)第七条同时废止。
国度税务总局布告2018年第6号布告第七条:征税人兼有发卖货色、供给加工修缮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货色及劳务”)和发卖办事、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活动”)的,应税货色及劳务发卖额与应税活动发卖额辨别企图,辨别合用增值税通常征税人立案准则,个中有一项发卖额胜过轨则准则,就应该遵守轨则解决增值税通常征税人立案闭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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