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八条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怎么理解?开具后对方公司已

日期:2020-05-22 12:55:14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答:发售方征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假使发作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效劳中止等景象,但因进货方已将该张专用发票举办认证,无法作废的,可由进货方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讯息表》并做进项税额转出。正在此之后,发售方征税人便能够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并向税务结构申请退还该张专用发票已缴纳的税款。

  从事国度非束缚和禁止行业的幼型微利企业可享用优惠计谋,怎么鉴定企业从事的行业是否属于国度束缚和禁止行业?

  个人为商户、个体独资企业、合股企业能够享用幼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计谋吗?

  关于2019 4号通告第一条第二款的贯通。国度税务总局通告2019 4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矩是:“幼周围征税人发作增值税应税发售行动,合计月发售额超出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作的发售不动产的发售额后未超出10万元的,其发售物品、劳务、效劳、无形资产获得的发售额免征增值税。”问:是否只针对按月征税的幼周围征税人?本期何如贯通?是否为本月?第一条中的合计月发售额未超出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征税期的,季度发售额未超出30万元,下同)该下同是代表按季为未超30万,仍旧表现“合计月发售额未超出10万元”的搜罗按月和按季两种状况?关于“下同”何如贯通?2019 4号通告是对财税2019 13号的细化,是以“合计月发售额未超出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征税期的,季度发售额未超出30万元,下同)”指的便是财税2019 13号第一条的规矩“对月发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幼周围征税人,免征增值税。”假使按季征税,月发售额超出30万。扣除发售不动产的发售额后不达30万的局部可免得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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