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争议】企业取得虚开劳务费发票147亿元套取资金(列支工资等)被税局进行纳税调增法院认为虚

日期:2019-08-23 15:09:06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与唐山市国度税务局稽察局、河北省国度税务局其他一审行政讯断书

  原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唐山市国度税务局稽察局作出的冀唐国税稽处【2017】101号《税务管理裁夺书》及河北省国度税务局作出的冀国税复决字【2017】3号《行政复议裁夺书》,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后,向被告投递了告状状副本及应诉告诉书。本院依法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26日公然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署理人季涛、寇毅敏,被告唐山市国度税务局稽察局法定代表人刘海滨、委托署理人李树毅、郑久成,被告河北省国度税务局法定代表人卢自强、委托署理人刘红霞、张伟到庭参预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唐山市国度税务局稽察局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的冀唐国税稽处【2017】101号《税务管理裁夺书》,该裁夺称:原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正在2008年至2013年光阴得到虚开劳务费发票146,977,060.12元,此中工资性支付145,422,763.12元,税前多列支生意款待费46320元、未得到合法凭证的款待费274014元、非本单元员工工资性支付483673元,上述用度禁止税前扣除支付,应调增应征税所得额149701046.49元。原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少缴纳企业所得税37425261.63元定性为偷税。裁夺追缴原告所偷企业所得税37425261.63元。同时,凭据《中华群多共和国税收征收解决法》第三十二条之原则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税款本质入库之日止(已预缴征税款至预缴入库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原告不服,向被告河北省国度税务局申请复议,被告河北省国度税务局于2017年9月7日作出冀国税复决字【2017】3号《行政复议裁夺书》,裁夺保持上述唐山市国度税务局税务管理裁夺。

  原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以为被告唐山市国度税务局稽察局作出的税务管理裁夺认定实情不清,合用功令差错,应依法予以废除。

  一、合于工资薪金性支付的实情认定不清、功令合用差错。被告唐山市国度税务局稽察局认定原告正在从承德中泰劳务役使有限公司、承德市力兴劳务役使任职中央、滦县栾京劳务就业任职有限公司、承德市长风劳务役使有限职守公司(以下称”中泰等4户劳务役使公司”)得到的虚开采票名目下为公司员工发放并正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性支付145422763.12元属于未遵守工资轨造原则发放的工资薪金,且2013年虚开劳务费发票项下的工资性支付10174995.23元超出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集团”或”母公司”)给原告审定的工资总额。对该个人未遵守公司工资轨造原则发放的工资薪金禁止税前扣除,原告以为该认定存正在实情不清,合用功令差错。来源如下:

  1、被告唐山市国度税务局稽察局认定涉案个人为资性支付未遵守工资轨造原则发放,并未对该个人为资性支付所对应的员工获取的所得的泉源与本质实行认定属于实情认定不清。劳动酬报权是我国宪法原则的公民的根基权力之一。原告主管单元中冶集团凭据国有企业薪酬解决请求对工资薪金总额通过审定追认实行解决,大通常正在每年八、玄月对原告上一年度发放的工资薪金总额实行审定追认,原则越过个人不得列支。因工资薪金本质发放岁月与审定追认岁月间隔较长,原告无法预知,且坐褥策划不行停留,同时必要凭据策划用工需乞降社会工资程序本质发下班资。为了避免违反中冶集团审定工资总额的原则,又为了满意原告确定本质爆发的用工工资薪金,原告通过预算的体例掌握工资薪金总额,使案件涉及员工领取原告密放的工资薪金(以下称”劳动酬报付出体例一”)及由原告庖代办务役使公司直接付出给案件涉及员工的工资薪金(以下称”劳动酬报付出体例二”),从而保护了员工劳动酬报权。因而案件涉及员工的劳动酬报因国有企业工资总额解决轨造不得已通过两个途径实行付出睡觉,以便其充斥享用宪法付与的足额获取劳动酬报的权力。凭据原告工资总额解决要领第二条之原则,”工资总额是指企业直接付出给本企业全体员工的劳动酬报总额,应以直接付出给整个员工的全体劳动酬报为凭据”。因而通过劳务役使付出的工资属于员工的劳动酬报。但正在《税务管理裁夺书》中,第一被告只是认定涉案个人为资性支付属于未遵守工资轨造原则发放的工资薪金,却未对该个人支付所对应的员工获取的所得的泉源与本质予以认定。

  2、第一被告认定涉案个人为资性支付未遵守工资轨造原则发放,对原告工资轨造存正在曲解,属于认定实情不清。第一被告以为原告2008年至2013年虚开劳务费发票项下的工资性支付145422763.12元,违反了其拟定的工资轨造,越过了工效挂钩的工资总额,属分歧理工资薪金。原告以为,第一被告对原告的工资轨造明白差错。原告母公司中冶集团对原告工资总额实行总额审批,并不请求原告对部下单元实行绝对的绩效调查解决,对部下单元的工资解决轨造由原告自行拟定。原告拟定的工资总额解决要领原则工资法则上实行工效挂钩。凭据该要领,部下单元年工资正在年度实现利润目标幼于等于年度方案目标的景况下,部下单元年工资总额掌握目标=年度工资总额身手*年度本质实现利润/年度方案利润,企业策划流程中年度利润存正在摇动是寻常景况,但凭据该公式,不才属单元年度实现利润目标幼于年度方案目标,更加是正在策划利润微利或者赔本的景况下,就会闪现职工所领取的工资鲜明偏低或者基础无工资可操纵的尽头景况,从而要紧违反《中华群多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合于最低工资保护轨造的原则。同时,《中华群多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原则”工资分拨应该根据按劳分拨法则,实行同工同酬。”若庄苛遵守该公式,原告部下单元职工之间势必会存正在同工分别酬局面,影响部下单元职工安谧性,晦气于集团发展寻常策划。原告施工单元的施工点漫衍正在分别区域,分其它业主会对工程项目提出相应的工期、质料等分其它请求,倘使原告完整遵守工效挂钩请求审定各单元的工资总额,会闪现用工方面的种种抵触。琢磨到上述景况,工资总额解决要领特意拟定了第六条原则,”实行工效挂钩的单元,如按上述效能挂钩核算提取的工资总额亏欠,或有分表来源必要增补工资总额的,须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经公司接受后可适宜增补工资总额。”工资总额解决要领第五条法则原则与第六条第一项分表原则完善组成了原告各个单元年度工资总额发放法则。第一被告只是局部夸大第五条工效挂钩的原则,而无视了第六条分表原则,故存正在对原告工资轨造的差错明白。原告为了庄苛防范不超出中冶集团次年的清理批复,请求二级单元本质发下班资庄苛遵守第五条公式发放。同时,正在整个操作中,原告也会凭据本质景况予以认同分表景况下发放的工资,然而会庄苛掌握正在中冶集团的清理总额内。原告供应的预算证据、二级单元申请调剂工资总额的批复证据以及原告对以实发工资与劳务役使形态发放的工资总额可能造成证据链条充斥声明原告遵守工资总额解决要领实行预算、决算。因而,第一被告以为原告没有遵守工资轨造实行预算和决算的意见是差错的。

  3、第一被告功令合用差错。第一被告正在税务管理裁夺书中凭据《国度税务总局合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题方针告诉》(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第二条的原则认定涉案工资薪金禁止税前扣除。并指出原告的举动”主观上存正在选用违反工资薪金轨造等体例实行失实征税申报的用意,客观上变成了少缴税款的实情”,因而凭据《中华群多共和国税收征收解决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原则认定原告举动组成偷税。原告因国有企业工资总额解决轨造不得已采用第二种付出体例为工人发下班资,因而主观上并不存正在”选用违反工资薪金轨造等体例实行失实征税申报”的用意。原告通过劳务役使发下班资是为了庄苛避免超出母公司中冶集团来年的工资清理总额而不得已选用的门径,没有因而”劳务役使费”的开具而获取出格的收益,相反还必要出格付出给劳务役使公司3474276.37元解决费。即固然形态上原告采用了开具劳务役使发票不模范的形态,然而实际上并没有对国度或他人变成耗费,原告也未获取好处(相反必要付出出格解决用度),属于违法阻却事由,因而应该摈弃第一被告”虚开采票”违法的认定,进而摈弃认定失实征税申报的用意。如前所述,原告固然正在形态上存正在第一被告指称的”虚开采票”违法实情,然而由于国有企业工资薪金分表解决轨造,原告不得欠亨过劳务役使发下班资,原来际上并未侵犯国度或他人好处。原告主观上不存正在”选用违反工资薪金轨造等体例实行失实征税申报”的用意,客观上也没有因而获取好处,因而该形态上的”违法性”该当被摈弃或阻却,即不应认定原告虚开采票不被税前抵扣。相反,通过劳务役使足额付出员工的劳动酬报,合适宪法原则,属于员工合法所得。原告工资总额解决要领第二条原则:”工资总额是指企业直接付出给本企业全体员工的劳动酬报总额,应以直接付出给整个员工的全体劳动酬报为凭据。”员工通过两个功令联系所得到的劳动酬报数额应该加总合计,协同组本钱企业全体员工的劳动酬报总额。因而原告把通过劳务役使付出的工资盘算推算工资总额组成恰好是对员工工资轨造的按照,且并未超出中冶集团对其审定的工资总额目标。综上,第一被告以为原告违反国税函【2009】3号文献之意见,属于功令合用差错,原告举动并不组成偷税,不应受到行政科罚。

  二、对付其他支付的认定。凭据《税务管理裁夺书》,第一被告认定原告:(1)向中泰等4户劳务役使公司付出的解决费3474276.37元,该支授予得到收入无合;(2)未得到合法有用凭证,行使虚开采票正在税前多列支生意款待费274014元;(3)行使虚开采票发放给非本公司员工的工资性支付483673元,该支授予得到收入无合。原告以为,第一、对解决用度存正在反驳。原告通过劳务役使发下班资是为了庄苛避免超出母公司中冶集团来年工资清理总额而选用的门径,可能说是不得已而为之。工资支授予坐褥策划合系,解决用度理应也与坐褥策划合系。既然职工所付出全豹劳动对应的收入被确以为合法应税收入,与之对应的劳动酬报支付本钱也该当被确以为可抵扣的本钱,而因劳动酬报支付睡觉所对应的用度也该当被确以为可抵扣的用度。第二、对生意款待费存正在反驳。第一被告以为原告2010年至2013年光阴爆发的食堂款待费239003元、添置红酒包装盒3500元、印度业主来唐访问费31511元,合计金额274014元,违反了《中华群多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国度税务总局合于印发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若干整个门径的告诉》(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的原则,禁止正在税前扣除。原告以为上述支付属公司本质爆发的、与得到收入相合的生意款待费支付,该当按生意款待费准予按比例正在税前扣除。第三、对补贴支付存正在反驳。原告以为正在合同中有商定”乙方免费供应甲方驻厂职员、监理、第三方检测职员及业主驻厂职员食宿、交通用度”,上述支付是与得到收入相合的支付,应准予税前扣除。综上,第一被告认定原告偷税属于认定实情不清,原告主观并不存正在违法的用意,客观也未获取好处,故吁请法院废除被告所作行政举动。

  被告唐山市国度税务局稽察局辩称:一、被告作出的《税务管理裁夺书》实情知道,证据充斥。原告得到劳务费发票为已证据虚开采票,并行使虚开采票违规税前扣除146226770.12元,该个人禁止税前扣除支付席卷:1、原告行使虚开劳务费发票套取资金,以赶工费、奖金、施工补贴、高原津贴等表面发放给本单元员工的145422763.12元,凭据《国度税务总局合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题方针告诉》(国税函【2009】3号)”《实行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遵守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合系解决机构订定的工资薪金轨造原则本质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的原则,该个人支付不属于遵守工资轨造原则发放的合理工资薪金。凭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条例》第三十四条,该个人未遵守工资轨造发放的分歧理工资薪金禁止税前扣除。2、原告行使虚开劳务费发票套取资金,列支生意款待费违规税前扣除46320元。原告机器电气装置工程分公司归纳解决部2012年7月用转账支票购入款待客户用酒115800元,凭据《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爆发的与坐褥策划举动相合的生意款待费支付,遵守爆发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出当年发售(贸易)收入地5”的原则,该个人生意款待费同意税前扣除金额为69480(115800元*60%)元,46320(115800*40%)元禁止正在税前扣除。3、原告行使虚开劳务费发票套取资金,未得到合法有用凭证列支生意款待费违规税前扣除的274014元。原告金属组织工程分公司2010年至2013年光阴爆发的食堂款待费239003元、添置红酒包装盒3500元、印度业主来唐访问费31511元,未得到合法有用凭证而正在得到虚开采票名目下全体正在税前扣除。凭据《国度税务总局合于印发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若干整个门径的告诉》(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未按原则得到的合法有用笔据不得正在税前扣除”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的原则,该个人未得到合法有用凭证列支的生意款待费禁止正在税前扣除。4、原告行使虚开劳务费发票套取资金,以就餐补贴、节日补帮、话费补帮表面付出给非本公司员工483673元。2009年5月至2013年7月,金属组织工程分公司正在合同中没有商定的景况下,以现金体例付出给非本公司员工的驻场监理职员就餐补贴400673元、节日补帮81100元、线元,正在得到虚开采票名目下全体正在税前扣除。该个人发放给非本公司员工的支付,与原告坐褥策划举动不具备合系性,凭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之原则,该个人与得到收入无合的支付禁止正在税前扣除。同时原告管帐核算原料和其他证据原料也许证据,原告为得到涉案虚开采票,向承德中泰劳务役使有限公司等企业出格付出虚开采票金额1.2%-3%的”解决费”3474276.37元,该个人支付全体正在税前扣除。凭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之原则,该个人与得到收入无合的支付禁止正在税前扣除。二、被告作出税务科罚裁夺步调合法,合用功令无误,吁请驳回原告的诉讼吁请。

  被告河北省国度税务局辩称:被告依法受理原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复议申请,对该行政复议案件依法实行审理,并做出行政复议裁夺。被告作出的行政复议裁夺认定实情知道,步调合法,合用功令无误,吁请驳回原告诉讼吁请。

  被告唐山市国度税务局稽察局向本院供应了以下证据、凭据,第一个人: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稽察案件原料清单及合系证据质料150项,此中,证据1-18、27声明:被告作出行政举动步调合法;证据25-26、28-41、58、61-114声明:虚开采票景况;证据43-52、59-60、115-118、120-126、128-131、133-147、150声明:原告正在得到虚开采票名目下为本公司员工发放并正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性支付145422763.12元分歧理;证据54、69声明:原告正在得到虚开采票名目下税前多列支生意款待费46320元;证据139声明:对未得到合法有用凭证行使虚开采票正在税前多扣除生意款待费274014元;证据55-56、101声明:原告行使虚开采票发放给非本公司员工并正在税前扣除用度483673元;证据118-119、127、132、148-149声明:原告为得到虚开采票付出开票费3474276.37元并正在税前扣除。第二个人:被告作出行政举动的功令凭据

  被告河北省国度税务局向本院供应了以下证据。凭据,1、行政复议申请书,声明:申请人对冀唐国税稽处【2017】101号税务管理裁夺提出复议申请;2、唐山市国度税务局稽察局税务管理裁夺书(冀唐国税稽处【2017】101号),声明:税务罗对申请人实行了税务管理;3.征税担保家产、征税担保家产清单及不动产挂号声明,声明:申请人已供应征税担保,并获得税务罗确认;4、行政复议申请回执,声明:复议罗收到不服税务管理裁夺的复议申请质料;5、行政复议申请书,声明:申请人对冀唐国税稽罚【2017】101号税务科罚裁夺书申请行政复议;6、唐山市国税局稽察局税务行政科罚裁夺书(冀唐国税稽罚【2017】101号),声明:税务罗对申请人实行了行政科罚;7、行政复议申请回执(【2017】第2号),声明:复议罗收到不服行政科罚裁夺的复议申请质料;8、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贸易牌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声明书、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声明书,声明:申请人供应委托署理手续;9、河北省国度税务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告诉书(冀国税复受字【2017】第1号),声明:复议罗受理申请人不服税务管理裁夺提起的复议申请;10、河北省国度税务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告诉书(冀国税复受字【2017】第2号),声明复议罗受理申请人不服税务行政科罚裁夺提起的复议申请;11、中国邮政特速专递回执单,声明:复议罗邮寄投递了行政复议受理告诉书;12、河北省国度税务局行政复议回复告诉书(冀国税复答字【2017】第1号),声明:就不服税务管理裁夺提起的行政复议案,复议罗请求被申请人回复;13、河北省国度税务局行政复议回复告诉书(冀国税复答字【2017】第2号),声明:就不服行政科罚裁夺提起的行政复议案,复议罗请求被申请人回复;14、中国邮政特速专递回执单,声明:复议罗邮寄投递行政复议回复告诉书;15、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回复书,声明:就不服税务管理裁夺提起的行政复议案,被申请人予以书面回复;16、行政复议申请人回复书,声明:就不服行政科罚裁夺提起的行政复议案,被申请人予以书面回复;17、合于延迟二十二冶行政复议案审理刻期的请教签报,声明:经复议罗担负人接受,延迟复议申请刻期;18、河北省国税局行政复议延期审理告诉书(冀国税复延字【2017】3号),声明:对不服税务管理裁夺提起的行政复议案,复议罗延迟审理刻期;19、河北省国税局行政复议延期审理告诉书(冀国税复延字【2017】4号),声明:对不服行政科罚裁夺提起的行政复议案,复议罗延迟审理刻期;20、中国邮政特速专递回执单,声明:复议罗邮寄投递行政复议延期审理告诉书;21、河北省国度税务局行政复议委员聚合会纪要(2017年第2号),声明:复议罗召开行政复议委员聚合会,审理行政复议案件;22、河北省国度税务局行政复议裁夺书(冀国税复决字【2017】3号),声明:对不服税务管理裁夺提起的行政复议案,复议罗作出复议裁夺;23、河北省国度税务局行政复议裁夺书(冀国税复决字【2017】4号),声明:对不服行政科罚裁夺提起的行政复议案,复议罗作出复议裁夺;24、中国邮政特速专递回执单,声明:复议罗邮寄投递行政复议裁夺书;25、作出行政复议裁夺的凭据,声明:作出复议裁夺所凭据的规章、模范性文献。声明依法受理并审理了复议申请,结果做出复议裁夺。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唐山市国度税务局稽察局提交证据提出反驳,原告称:对付虚开采票所供应证据的实正在性、合法性予以认同,对付干系性不予认同,虚开采票没有势必联系,遵照文献,原告付出给员工的工资是功令实情,是员工的劳动酬报,该当正在法庭的主理下实行所得的本质认同,于是原告以为第一被告的合系证据的有用性予以认同,与1.45亿元无合。对付1.45亿元不行正在税前扣除证据合法性予以认同,对其干系性不予认同,支付是合理的,也许声明可能正在税前扣除。对步调性证据没有反驳。原告对被告河北省国度税务局提交的证据提出质证观点,原告称:对被告河北省国度税务局提交的证据没有反驳,对付实体性证据不予认同,对步调性证据予以认同。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定如下:本院对被告提交的实情类证据及步调类证据的实正在性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3年原告从承德中泰劳务役使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得到合计146226770.12元虚开采票,为得到虚开采票付出3474276.37元款子。虚开采票名目下支付景况:1、为本公司员工发放并正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性支付145422763.12元;2、税前多列支生意款待费46320元;3、未得到合法凭证税前哨支生意款待费274014元;4、发放给非本公司员工的工资性支付483673元。唐山市国度税务局稽察局认定应调增原告2008年至2013年应征税所得额149701046.49元,变成少缴所得税37425261.63元组成偷税。2017年5月15日,被告唐山市国度税务局稽察局作出冀唐国税稽处【2017】101号税务行政管理裁夺书,裁夺追缴企业所得税37425261.63元。原告不服,向河北省国度税务局提起行政复议,2017年9月7日,河北省国度税务局作出冀国税复决字【2017】3号行政复议裁夺书,裁夺保持上述管理裁夺。

  本院以为,企业职工得到需要的、适宜的工资收入既合法又合理。原告以为给职工付出的145422763.12元工资未违反本公司的工资轨造,被告含糊原告付出145422763.12元工资的合理性,但未供应充斥证据予以声明,承诺担举证不行的功令职守,该工资应认定为合理支付。应该指出,企业职工工资的合理性与工资资金的泉源体例是否合法没有势必相合,原告虚开采票套取本企业资金,其举动违法并不势必导致原告行使套取的资金给职工发下班资违法。《中华群多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原则:”企业本质爆发的与得到收入相合的、合理的支付,席卷本钱、用度、税金、耗费和其他支付,准予正在盘算推算应征税所得额时扣除。”本案争议的145422763.12元工资性支付是原告坐褥策划中客观存正在的本钱,被告凭据该资金泉源的违法性否以为职工付出工资的合理性既分歧适《中华群多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之原则,也存正在紧要证据亏欠的题目。被告认定145422763.12元工资性支付为应调增应征税所得额依法不行树立,以此为凭据作出的税务管理裁夺依法应予废除。遵照《中华群多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原则,讯断如下:

  一、废除被告唐山国度税务局稽察局作出的河北省国度税务局作出的冀唐国税稽处【2017】101号《税务管理裁夺书》。

  二、废除被告河北省国度税务局作出的冀国税复决字【2017】3号《行政复议裁夺书》。

  三、责令被告唐山市国度税务局稽察局正在本讯断生效后六十日内从新作出管理裁夺。

  如不服本讯断,可正在讯断书投递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群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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