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然A公司业务克日至2013年11月18日届满,即A公司筹备国内劳务役使于2013年11月18日克日届满,但其法人主体照旧存正在。用工单元与不拥有劳务役使天资的劳务役使单元订立劳务役使同意后并不愿定导致劳动者与用工单元直接作战劳动相干,并不行据此认定自2013年11月19日起L与H公司直接作战劳动相干,亦不行认定L与H公司自2014年11月19日起视为订立无固定克日劳动合同。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L,男,196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劳人:王振红(L之妻),女,196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H通讯身手工程有限公司(现改名为山东H通讯身手有限公司),住屋地济南市市中区大纬二途84号。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济南A人力资源执掌斟酌有限公司,住屋地济南市市中区玉函途北楼10号302室。
再审申请人L因与被申请人山东H通讯身手工程有限公司(现改名为山东H通讯身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济南A人力资源执掌斟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劳务役使合同牵连一案,不服济南市中级国民法院(2016)鲁01民终4274号民事讯断,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4月8日作出(2018)鲁民申9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构成合议庭,公然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L及其委托诉讼代劳人王振红,被申请人H公司的委托诉讼代劳人宋培凤、李文静到庭参与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L申请再审称,泉鑫公司正在筹备克日到期后,不再具备筹备主体资历,泉鑫公司与L之间的劳动合同天然终止。L提交H公司2010年11月10日出具的《闭于L闭照信访事项回答主见》,H公司答允L合同到期后,无间留用并抵达退歇年事。以是,应视为H公司答允与L订立无固定克日劳动合同。本案仲裁时候,L仲裁哀求H公司担当连带仔肩,L的观点与H公司订立无固定克日劳动合同通过了仲裁前置步伐。因H公司正在2015年1月至2015年8月未调节L使命,应支拨L未调节使命的最低工资。L提交了其加班签名的证据原件,H公司和泉鑫公司应支拨相应加班费。综上,哀求再审1.裁撤本案一、二审民事讯断;2.依法确认L与H公司之间自2014年11月19日起视为订立无固定克日劳动合同;3.H公司、A公司向申请人支拨2015年1月至2015年8月未调节使命的最低工资12800元;4.确认H公司、A公司向申请人支拨加班费3351.88元。
H公司答辩称,1.L恳求与H公司订立无固定克日劳动合同缺乏原形本原和国法轨则。泉鑫公司的主体资历照旧存正在,L与泉鑫公司的劳动合同推行结束。H公司不需与L作战无固定克日劳动合同。泉鑫公司虽正在2013年11月18日之后不再拥有劳务役使天资,但不影响两边之间劳动合同的推行,L观点两边之间的劳动合同自泉鑫公司筹备克日到期主动终止无国法凭据。两边之间的劳动合同及与H公司的用工相干均平常推行至2014年12月31日。L仅凭据泉鑫公司役使天资到期而恳求与H公司订立无固定克日劳动合同无国法凭据。2.L恳求H公司支拨2015年1月至8月最低工资无原形本原。泉鑫公司与L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泉鑫公司向L出具废除劳动合同证实,之后也未向H公司供应劳动,H公司不应支拨L相应最低工资。3.L恳求支拨加班费的的再审哀求不属于本案审理领域。综上,哀求依法驳回L的再审哀求。
H公司向一审法院告状哀求:1.与L不存正在无固定克日劳动合同相干;2.H公司不予支拨L2015年1月至8月时候的基础存在费8820元;3.H公司不予支拨L2014年带薪年歇假工资2089.70元;4.H公司不予支拨L2013年8月13日至2014年1月28日时候病假工资8216.97元。
一审法院认定原形:A公司先后与案表人山东搬动通讯工程处订立劳务互帮合同两份,克日分歧为: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2007年12月31日至2008年12月31日,该两份合同商定A公司向山东搬动通讯工程处役使劳务职员从事通讯工程保卫等使命。A公司与案表人山东通讯供职公司订立劳务役使同意一份,克日为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该份同意商定A公司向山东通讯供职公司役使劳务职员。A公司先后与H公司订立劳务役使同意三份,克日分歧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该三份同意商定A公司向H公司役使劳务职员。自2007年1月1日起,L与A公司订立五份固定克日劳动合同,结尾一份劳动合同的克日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2007年1月,L被A公司役使至案表人山东搬动通讯工程处云南分公司使命,2008年1月回济南正在案表人山东搬动通讯工程处无间从事工程保卫使命。2009年1月1日起,与A公司订立劳务役使同意的主体为案表人山东通讯供职公司,L的用工单元也随之变卦为案表人山东通讯供职公司。2010年1月1日起,与A公司订立劳务役使同意的主体为H公司,L的用工单元也随之变卦为H公司。2013年8月13日至2014年1月28日,L因腰部受伤歇病假调治,正在此时候,A公司仅向L支拨工资760.91元。2014年12月31日,A公司向L出具终止(废除)劳动合同证实书一份,载明:“兹有L同道,性别:男年事于2007年1月1日被我单元委派,从事工程保卫使命,月工资/元。2014年12月31日因合同到期终止(废除)合同,特此证实。”自2015年1月1日起,L未向A公司或H公司供应劳动。
2015年9月23日,L向济南市市中区劳感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说,恳求裁决A公司单方废除劳动合同无效、应与L订立无固定克日劳动合同,恳求A公司补发云南时候工资及奖金、报销工伤医疗用度、补发工伤时候工资待遇、支拨加班费、补发未歇假年歇工资、补发2014年奖金、支拨2015年1月至2015年8月未调节使命的最低工资、补缴2005年9月至2008年1月社会保障、补缴2005年9月至2007年2月住房公积金,并恳求H公司正在上述哀求领域内担当连带仔肩,该委经审理,作出济市中劳人仲案〔2015〕22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之间自2014年11月19日起视为订立无固定克日劳动合同。二、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拨2015年1月至8月时候基础存在费8820元。三、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拨2014年未歇带薪年歇假工资2089.70元。四、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拨2013年8月13日至2014年1月28日时候病假工资8216.97元。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哀求。”L和H公司不服该裁决,均正在法定克日内诉至法院。
另查明,2014年L未歇带薪年歇假,A公司亦未向其支拨未歇带薪年歇假工资。L2014年的均匀工资为2272.55元/月。遵照L提交的社会保障局部权利记载单显示A公司为L缴纳养老保障的肇端时代为2005年9月,终止时代为2014年12月。再查明,L参与使命时代为1980年1月1日。A公司业务克日自2003年11月19日至2013年11月18日。国度轨则的月计薪日为21.75天。
一审法院以为,《中华国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轨则,筹备劳务役使,该当向劳动行政部分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统治相应的公司备案。未经许可,任何单元和局部不得筹备劳务役使。第九十二条轨则,违反本法轨则,未经许可,私自筹备劳务役使的,由劳动行政部分责令撒手违法动作,充公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能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役使单元、用工单元违反本法相闭劳务役使轨则的,由劳动行政部分责令刻日校正;过期不校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法式处以罚款,对劳务役使单元,吊销其劳务役使筹备许可证。用人单元给被役使劳动者形成损害的,劳务役使单元与用工单元担当连带抵偿仔肩。由上述轨则可能看出,劳务役使单元筹备劳务役使应向劳动行政部分依法申请行政许可,但从上述国法轨则的立法本意来看,用工单元与不拥有劳务役使天资的劳务役使单元订立劳务役使同意后并不愿定导致劳动者与用工单元直接作战劳动相干,而是由劳务役使单元与用工单元对劳动者的经济耗费担当连带抵偿仔肩。本案中,A公司与L结尾一份劳动合同、A公司与H公司结尾一份劳务役使同意的克日均为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固然A公司业务克日至2013年11月18日届满,但遵照上述国法轨则,并不行认定自2013年11月19日起L与H公司直接作战劳动相干,亦不行据此认定L与H公司自2014年11月19日起视为订立无固定克日劳动合同。故H公司恳求判令其与L不存正在无固定克日劳动合同相干,一审法院予以支柱。闭于2013年8月13日至2014年1月28日时候的病假工资。A公司、H公司承认L2013年8月13日至2014年1月28日系歇病假,正在此时候,A公司共向L支拨760.91元工资不适当病假工资法式,遵照山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闭于发表的闭照》第一条之轨则,A公司应向L支拨自2013年8月13日至2014年1月28日时候病假工资8216.97元(2272.55元/月÷21.75天/月×14个计薪日×70%+2272.55元/月×5个月×70%-760.91元),H公司行为用工单元应对上述病假工资担当连带仔肩。闭于2014年带薪年歇假工资。《企业职工带薪年歇假履行措施》第四条轨则,年歇假天数遵照职工累计使命时代确定。职工正在统一或者差别用人单元使命时候,以及依据国法、行政律例或者国务院轨则视同使命时候,该当计为累计使命时代。《职工带薪年歇假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轨则,职工累计使命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歇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歇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歇假15天。L参与使命时代为198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其累计使命年限已满20年。以是L2014年带薪年歇假天数应为15天,L仅观点10天的带薪年歇假,一审法院予以支柱。L未歇带薪年歇假,A公司亦未向其支拨带薪年歇假工资,故A公司应向L支拨2014年带薪年歇假工资2089.70元(2272.55元/月÷21.75天/月×10天×200%)。H公司行为用工单元应对上述带薪年歇假工资担当连带仔肩。闭于2015年1月至2015年8月时候的存在费。因A公司已于2014年12月31日向L出具了终止(废除)劳动合同证实书,其后L未再与A公司或H公司订立劳动合同,亦未现实向该两公司供应劳动,上述情况不符适用人单元支拨存在费的前提,故H公司恳求不予支拨L2015年1月至8月时候的基础存在费8820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柱。依据《中华国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第九十二条、《职工带薪年歇假条例》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歇假履行措施》第四条之轨则,讯断:一、原告山东H通讯身手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L不存正在无固定克日劳动合同相干;二、原告山东H通讯身手工程有限公司不予支拨被告L2015年1月至2015年8月时候的基础存在费8820元;三、驳回原告山东H通讯身手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哀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山东H通讯身手工程有限公司职守。
L不服一审讯决上诉,哀求:1.裁撤一审讯决,讯断支柱L一审诉讼哀求;2.一、二审诉讼用度由A公司、H公司担当。
二审法院认定原形:二审时候,L提交济南市市中区墟市监视执掌局于2016年7月8日出具的证实以及从该局复印的A公司向该局提交的《闭于缔造清理组的股东会决议》,证实载明“济南A人力资源执掌斟酌有限公司的股东于2015年9月1日决议刊出,并向我局申请缔造清理组挂号,我局于2015年9月10日予以核预挂号。”L观点A公司曾经刊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历和诉讼主体资历。A公司观点其并未刊出,并提交济南市市中区墟市监视执掌局出具的企业讯息一份,该企业讯息载明A公司的企业形态为正在营(开业)企业。L对该企业讯息不予承认。一审讯决认定的原形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以为,闭于H公司是否该当与L订立无固定克日劳动合同,固然A公司的企业讯息载明其业务克日至2013年11月18日,可是载明的企业形态为正在营(开业)企业。即A公司筹备国内劳务役使于2013年11月18日克日届满,但其法人主体照旧存正在。以是L闭于A公司曾经刊出的观点无原形凭据,该院不予采信。闭于A公司正在业务克日届满后筹备国内劳务役使的题目,该院以为,《中华国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轨则:“筹备劳务役使,该当向劳动行政部分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统治相应的公司备案。未经许可,任何单元和局部不得筹备劳务役使。”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轨则:“违反本法轨则,未经许可,私自筹备劳务役使的,由劳动行政部分责令撒手违法动作,充公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能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可见,企业法人未经许可私自筹备劳务役使的,国法并未轨则其国法后果为由用工单元直接与劳动者作战劳动相干。且从A公司与H公司订立劳务役使同意、L与A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动作来看,L、A公司、H公司三方实现的合意系L与A公司作战劳动相干,由A公司以劳务役使的方式将L役使至H公司使命,H公司系用工单元。以是L观点正在A公司筹备劳务役使克日届满后其直接与H公司作战劳动相干,不适当国法轨则,也不适当L、A公司、H公司三方合意,该院不予采信。以是正在L与A公司劳动合同克日内,L依旧系与A公司存正在劳动相干,与H公司不存正在劳动相干。L与A公司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正在L与H公司未磋商一律的状况下,L观点与H公司订立无固定克日劳动合同,无原形和国法凭据,该院不予支柱。闭于A公司、H公司是否该当向L支拨2015年1月至2015年8月未调节使命的最低工资12800元,该院以为,鉴于L与A公司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L未与A公司或者H公司订立新的劳动合同,L亦未现实向A公司或者H公司供应劳动,以是一审讯决未支柱L的该项诉讼哀求并无欠妥,该院予以支撑。闭于A公司、H公司是否该当向L支拨加班费3351.88元,该院以为,L正在劳动仲裁中曾经提出该项仲裁哀求,可是济市中劳人仲案〔2015〕224号仲裁裁决书驳回了L的该项仲裁哀求。L不服该劳动仲裁裁决书向一审法院提告状讼,但其诉讼哀求并无该项仲裁哀求,该当视为L对济市中劳人仲案〔2015〕224号仲裁裁决书的该项裁决予以承认。一审法院据此未讯断A公司、H公司向L支拨加班费3351.88元并无欠妥。综上所述,L的上诉哀求不行缔造,应予驳回;一审讯决认定原形理会,实用国法准确,应予支撑。依据《中华国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轨则,讯断驳回上诉,支撑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L职守。
本院再审以为,闭于L观点H公司与泉鑫公司应支拨2015年1月至2015年8月最低工资12800元及H公司与泉鑫公司应向L支拨加班费3351.88元的题目。因上述题目不属于H公司一审诉讼哀求领域,本案再审不予解决。以是,本案的争议核心是:自2014年11月19日起L与H公司是否视为订立了无固定克日劳动合同。从A公司与H公司订立劳务役使同意、L与A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动作来看,L、A公司、H公司三方实现的合意系L与A公司作战劳动相干,由A公司以劳务役使的方式将L役使至H公司使命,H公司系用工单元。A公司与L结尾一份劳动合同、A公司与H公司结尾一份劳务役使同意的克日均为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固然A公司业务克日至2013年11月18日届满,即A公司筹备国内劳务役使于2013年11月18日克日届满,但其法人主体照旧存正在。用工单元与不拥有劳务役使天资的劳务役使单元订立劳务役使同意后并不愿定导致劳动者与用工单元直接作战劳动相干,并不行据此认定自2013年11月19日起L与H公司直接作战劳动相干,亦不行认定L与H公司自2014年11月19日起视为订立无固定克日劳动合同。从L原审提交的《闭于L闭照信访事项回答主见》实质看,亦不行得出H公司应承与L订立无固定克日劳动合同的有趣示意。以是,L闭于A公司曾经刊出的观点无原形凭据,本院不予支柱。
综上所述,原一、二审讯决认定原形理会,实用国法准确,应予支撑。依据《中华国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轨则,讯断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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