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贵人社人力资源服务不许决字〔2021〕2号) 日期:2021-02-03 09:35:04 浏览: 次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你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我局于2021年1月13日受理。经现场核查,你公司固定位置不相符《中华国民共和国就业激动法》第四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该具备下列条目:(二)有发展生意必备的固定位置、办公步骤和必然数额的创办资金”的规矩,我局肯定:不予你公司人力资源任事许可(从事职业中介营谋)。 如对本肯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肯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港市国民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能正在六个月内向港北区国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赞 赏 分享 支付宝转账赞助 支付宝扫一扫赞助 微信转账赞助 微信扫一扫赞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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