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

日期:2021-11-05 09:52:03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3.《就业效劳与就业统造章程》(2007年11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险部令第28号发表,按照 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部闭于删改就业效劳与就业统造章程的决意 》修定);

  4.《闭于做好承接设立人力资源效劳机构及其边界审批事项的闭照》(黑人社函 〔2014〕132号文献)。

  1.有显着的边界、机构章程和统造轨造;2.发展人力资源效劳所必备的办公筑筑、固定地点;3.注册资金不少于5万元;4.有3名以上管事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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