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前海跨境壹号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

日期:2019-12-15 14:22:42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中国质料音信讯 2019年12月5日,深圳海闭站发表《中华百姓共和国深圳邮局海闭闭于深圳市前海跨境壹号科技有限公司出口侵权手机壳、包的行政处置断定书》。

  2019年7月3日当事人向海闭申报出口跨境电商物品无牌手机壳80件、打扮鞋子20件(总运单号:85,物流运单编号: 49、04、55、06、FZ1242886)。经查,发实际际物品有标有“Apple logo”标识手机壳800个、“SAMSUNG”标识手机壳900个、“CHANEL”标识包包1个(以下称上述物品),价钱百姓币32350元。权柄人苹果公司(美国)、三星电子株式会社、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以为上述物品属于区分进攻其各自具有的“Apple logo”、“SAMSUNG”、“CHANEL”招牌专用权的商品,并向我闭提出采用常识产权掩护办法的申请。

  我闭经考察,以为当事人出口的上述物品上利用的招牌,与招牌权人注册的“Apple logo”、“SAMSUNG”、“CHANEL”招牌不异,且事先未经招牌权人许可,按照《中华百姓共和国招牌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原则,属于进攻他人招牌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动已组成出口进攻他人招牌专用权物品的行动。

  以上有海闭进出口物品报闭单证、海闭检查纪录、出口物品、权柄人书面申请等原料为证。

  按照《中华百姓共和国行政处置实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的原则,我闭断定充公上述侵权物品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百姓币4852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置断定的,按照《中华百姓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百姓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原则,可自本处置断定书投递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置断定书投递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百姓法院告状。

  按照《中华百姓共和国行政处置法》第五十一条之原则,到期不缴纳罚款的,逐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置款。

  按照《中华百姓共和国海闭法》第九十三条、《中华百姓共和国海闭行政处置实行条例》第六十条的原则,当事人过期不实践处置断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百姓法院提告状讼的,海闭能够将拘留的物品、物品、运输器材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供应的担保抵缴;也能够申请百姓法院强造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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