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春霞高达成原审被告毛淦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新兴支公司及你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日期:2020-01-01 04:07:32 浏览: 次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上诉人中国群多财富保障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春霞、高实现、原审被告毛淦东、中国人寿财富保障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新兴支公司及你司机动车交通变乱义务胶葛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司下跌不明,无法投递鉴定书。遵照《中华群多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划定,向你司告示投递本院(2019)粤01民终10427号民事鉴定书,鉴定如下:驳回上诉,支柱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104元,由中国群多财富保障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担任。本鉴定为终审讯决。自愿出本告示之日起,原委六十日即视为投递。 赞 赏 分享 支付宝转账赞助 支付宝扫一扫赞助 微信转账赞助 微信扫一扫赞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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