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盈安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出口侵权球服套装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0-02-08 19:00:35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中国质料信息讯 2020年1月2日,深圳海合官发表中华群多共和国深圳邮局海合合于深圳市盈安达国际货运代劳有限公司出口侵权球服套装的行政惩罚裁夺书。

  2019年9月28日当事人向海合申报出口跨境电商货色文献袋73件(总运单号30,分运单号2321670525)。经查,发实际际货色为标有“adidas”球服套装24套(以下称上述货色),价格群多币1680元。权益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以为上述货色属于侵扰其具有的“adidas”字号专用权的商品,并向我合提出选取常识产权偏护设施的申请。

  我合经考查,以为当事人出口的上述货色上操纵的字号,与字号权人注册的“adidas”字号相通,且事先未经字号权人许可。凭据《中华群多共和国字号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划定,属于侵扰他人字号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举止已组成出口侵扰他人字号专用权货色的举止。

  以上有海合进出口货色报合单证、海合检查纪录、出口货色、权益人书面申请等质料为证。

  凭据《中华群多共和国行政惩罚执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的划定,我合裁夺充公上述侵权货色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群多币420元。

  当事人应该自本惩罚裁夺书投递之日起15日内,凭据《中华群多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划定,实施上述惩罚裁夺。

  当事人不服本惩罚裁夺的,遵从《中华群多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群多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划定,可自本惩罚裁夺书投递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合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惩罚裁夺书投递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群多法院告状。

  凭据《中华群多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五十一条之划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逐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惩罚款。

  凭据《中华群多共和国海合法》第九十三条、《中华群多共和国海合行政惩罚执行条例》第六十条的划定,当事人过期不实施惩罚裁夺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群多法院提告状讼的,海合能够将监禁的货色、物品、运输器械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够申请群多法院强造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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