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新疆前海结合家产保障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洋家产保障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及原审被告广州万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银保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保障人代位求偿权胶葛一案。因你下降不明,按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划定,向你通告投递(2020)粤01民终12944号民事讯断书。讯断如下:一、打消广州市云汉区公民法院(2019)粤 0106 民初 2916号民事讯断;二、原审被告广州万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正在本讯断发作公法成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上诉人中国平安洋家产保障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抵偿 10531 元;三、驳回被上诉人中国平安洋家产保障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恳求。如未按本讯断指定的时候推行给付金钱任务,该当按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划定,加倍支拨担搁推行时候的债务息金。一审案件受理费 110 元,由原审被告中银保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担任 50 元, 由原审被告广州万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担任 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63 元,由原审被告广州万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担任。本讯断为终审讯决。自本通密告出之日起,通过六十日即视为投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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