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省粤科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前海融易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腾邦集团物流钟百胜(ZHONGBaisheng)合同纠纷一案

日期:2021-04-16 17:31:51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省粤科科技幼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前海融易行幼额贷款有限公司、腾国国际贸易供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腾国集团有限公司、腾国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钟百胜(ZHONG,Baisheng)合同牵连一案,因你下跌不明,现遵照《中华百姓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则,向你们告示投递证据调换传票、开庭传票、见知合议庭构成职员通告书、告状状副本、举证通告书、应诉通告书等资料。限钟百胜(ZHONG,Baisheng)自告示之日起3个月内本院领取上述资料,过期则视为投递。并定于2021年8月19日9时15分正在本院第79法庭实行证据调换,于2021年9月2日9时15分正在本院第79法庭实行开庭审理。答辩克日为告示期满后30天内,举证克日至证据调换之日。自本告示发出之日起,过程3个月即视为投递。过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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